一、对恢复上市的监管与改进
(一)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证券法》关于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的规定,是对《公司法》延续、补充和完善。
1、《公司法》仅就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作出规定,未规定恢复上市,这在一定程度上会使暂停上市永久化。《证券法》专门就恢复上市作出规定,解决了恢复上市的法律地位。
2、根据《公司法》规定,股票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均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以决定方式作出。依照《证券法》,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办理,这是《证券法》对《公司法》的重大改进,显示出立法者试图放宽政府监控,加强证券交易所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
二、恢复上市条件
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在公司披露最近一期年度报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股票上市的书面申请:
(一)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最近一年年度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均为正值;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不低于 1000 万元;
(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
(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未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六)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七)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运作规范、无重大内控缺陷;
(八)不存在本规则规定的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情形;
(九)证券交易所认为需具备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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