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存在瑕疵
2004年12月9日,A市河口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向河口区工商局申请将公司名称变更为“A市河口某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A市河口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录、2004年12月2日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变更登记审核表、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中均记载被告A市河口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被告袁某和原告张某;2007年6月1日,被告A市河口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在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2007年5月31日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股东名录中均记载被告A市河口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被告袁某和原告张某。
2008年3月23日,原告张某通过特快专递向被告A市河口某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查阅公司自2007年2月1日至2008年2月1日的财务报告及会计账簿的申请书,并由被告A市河口某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于2008年3月24日签收,但被告A市河口某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向原告提供上资料述进行查阅。
此外,原告张某一直没有向公司交纳股金。
公司不能以此为由限制瑕疵股东的知情权
法院认为,股东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包括股东对公司经营状况的知情权。原告张某作为被告东营市河口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账簿及相关凭证。被告东营市河口某有限责任公司在无证据证明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情况下,应该提供上述材料供原告查阅。原告张某已于2008年3月23日向被告东营市河口某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查阅公司财务报告、会计账簿的申请,但被告东营市河口某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供相关材料供原告查阅,也未明确答复。因此,原告要求查阅东营市河口某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报告、会计账簿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提醒:股东知情权作为股东的一项重要权利,是行使其他股东权利的基础和前提,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不仅直接关系到股东自身利益的实现,而且与公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股东瑕疵出资的,可依法补足,给公司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公司不能以股东瑕疵出资为由否定其行使股东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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