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来说,股东资格继续存续
股东在触犯刑事法律,法院可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股权是该股东的财产权,不应解除其股东资格。
若法院在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须对其进行财产性惩罚,该股东无法支付罚金的或法院判决没收其财产的,法院执行其股权,对该股东股权进行拍卖或变卖。法院对其全部股权执行完毕后,该股东丧失股东身份。
二、股东以非法所得的货币出资的,股东资格如何确认?
如果在司法机关对其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之前,其已补足出资,那么其股东资格仍应予以确认,并可据此主张分红和股权利息。
但在司法机关对其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罚,将犯罪所得的出资通过采取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那么股东资格就丧失了。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规定(三)》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股东以非法所得的货币出资的,法院应对其股权进行处置,则该股东的股东资格丧失。
三、法院处置违法股东的股权时,其他股东该如何表现?
其他股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法条依据: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