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A与B是朋友关系。2005年5日22日,A以B的名义个人出资12万元与他人设立C公司,占公司30%的股份。C公司成立后,A多次以B的名义参加该公司股东会,并在股东会决议上签上B的名字。2005年6月8日,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将在工商登记中B持有的C公司30%的股份转给自然人D。同日,A以B的名义与D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签上B的名字。其后C公司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应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工商登记机关经核准将该30%的股份变更由D持有。
2005年11月9日,B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法院确认A与D之间于2005年6月8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同时责令C公司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恢复登记B的股东资格及30% 的股份。请问,B的诉请是否有法律依据?
二、案例评析
1.B主张其为C公司的股东并享有股权,没有法律依据。
A作为实际股东,转让决议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又依法办理了相关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此行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2.工商登记中与股东有关的登记事项并不等于对内部股东资格的确认。工商登记中的股东身份的内容具有公示的效力, 其效力的对象是针对公司内部股东以外的不特定的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有权认为工商登记的股东是合法的和准确的。
3.此案例中A在设立C公司时B的名义出资。此举并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不存在规避法律之嫌,也不妨害对公司的管理。
三、如何保护隐名股东的合法权益?
1.当隐名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危害时,其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其股东地位,或者要求解除隐名合同。隐名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理所应当成为该股权的所有人。
2.隐名股东也可依法提起股东代为诉讼。 当公司和显名股东怠于行使诉权时,当公司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先由公司提起诉讼。但是,当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时,则由股东提起派生诉讼。
3.隐名股东要增强证据意识,注意保存搜集代持股的证据。
隐名股东一方面要签订全面、细致的代持股协议并及时办理公证,另一方面要注意搜集保存好证明代持股关系的证据,比如代持股协议、出资证明、验资证明、股东会决议、公司登记资料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