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两人,分别为张某、任某。2006年2月9日,被告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东x报》刊登一则招聘启事,原告看到广告后,于2006年2月10日,与被告AB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入股协议书,约定“从2006年2月10日,原告入股2万元,期限三年,原告自入股之日起到被告处上班,共同经营本公司,并配合其他股东定期参加股东会议;公司经营时的重大决策问题务必提请董事会决策,股东必须参加半数以上;入股资金不得随意抽回,但经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可以转让他人,本公司股东优先购买;公司总经理负责每年底将公司经营及收支情况进行统一核算,对各股东进行分红或分担债务、债权”。原、被告在该协议上捺印、签章。2006年2月13日,原告向被告交款2万元,被告出具收据一份,载明收款事由为合伙入股。
法院观点:
原告程某的2万元款项并非出资,本人依法也不属于被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他们之间的行为只是合同纠纷,且所订协议属于无效合同,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被告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原告申请被告返还2万元款项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对被告关于股东不能抽回出资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郑州市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程某款项2万元。逾期履行,则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说法:
公司股东权利的确认,最有力的证据就是在相关工商部门登记的股东信息,其次就是公司内部的股东名册,如果您产生了股东争议纠纷,需要搜集相关的股东身份证明,如果没有强有力的证据,就要承担相应的风险。当然,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到相关部门为您的股东身份调查取证,保护您的股东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