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其自2009年3月6日至2011年4月12日向北京某文化有限公司投入50万元人民币,并约定由文化公司办理工商手续,以完成股权变更及工商登记工作。但文化公司一直未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也不归还投资款项。故要求文化公司归还投资款项,并赔偿科技公司损失。
文化公司辩称:文化公司收到了科技公司的投资款项,虽然没有进行工商登记,但文化公司与科技公司具有投资协议,文化公司也把这些款物用于了公司的经营之中,更为重要的是科技公司作为股东,参与了经营,具有多份会议纪要可以非常明确的证明,科技公司已经行使了股东权利,享有了公司股东地位。至于没有分红,是因为公司经营不善,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无法进行分红。因此,尽管没有进行工商登记,但双方的投资法律关系是明确的,不存在归还投资款项的问题。
二、法律分析:
(一)法条:我国《公司法》第73条规定:“依照本法第71条、第72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二)股东转让股权后须办理以下手续:
1、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并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地位或者股东权益的一种要式证券,记载了股东出资状况。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2、将新股东载于股东名册,主记载新股东的基本信息及其出资状况。
3、修改章程。
4、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三)法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四)对法规的进一步说明:工商变更登记对股东变更有公示作用,对第三人有对抗效力。 但工商登记只是不是“生效性”条件。双方签订并履行了协议,新股东行使了股东权利,公司也认可了新股东的地位,股权转让是有效的,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