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董事会的一票否决权
1.产生的原因
在PE、VC或是其他形式的投资中,投资人在追求利润的同时往往都会想方设法的降低投资风险。投资人为了避免信息不对称以及出于资金安全考虑,一般会在投资协议中设定若干“保护性条款”,其中之一就是要求自己委派的董事在董事会表决过程中对某些重大事项的决策拥有“一票否决权”。
2.运用
“董事会一票否决权”在日常投资协议条款中可谓司空见惯,作为一项重要的投资人“保护性条款”,值得我们深入研究。
3.有限责任公司可在董事会表决机制中设置“一票否决权”。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在董事会表决机制中设置“一票否决权”。
4.“一票否决权”在投资协议中的常见情形:
(1)修改公司章程及章程性文件
(2)增加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3)公司的解散、清算、分立、收购、兼并及重组或变更公司形式;
(4)公司变更经营范围;
(5)公司进行任何超过【 】万元的境内外投资;
(6)向股东进行股息分配、利润分配;
(7)股权转让;
(8)经董事会批准的商业计划和预算外任何单独超过[ ]万元人民币或每季度累计超过[ ]万元人民币的支出合同签署;
(9)公司增加或减少董事会成员的数量,变更董事会的职权;
(10)公司为第三方提供任何保证或担保,以及其它可能产生或有负债的行为;
二、行动人一致权
1、成立一致行动人的情形
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2)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3)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4)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影响;
(5)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6)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它经济利益关系;
(7)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8)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9)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10)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自己或者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12)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三、股权的反稀释
1.反稀释条款的种类:
(1)转换权条款。在目标公司发生送股、股份分拆、合并等股份重组情况时,转换价格作相应调整,以确保其持股比例。
(2)优先购股权条款。在目标公司后续融资增发新股或者老股东转让股权时,同等条件下,私募投资人享有按比例优先购买或受让的权利,以此来确保其持股比例不会因为后续融资发行新股或股权转让而降低。
四、委托投票权
1.委托投票产生原因
股权分散且几个股东股权比例非常接近的情况下,一般选择将上述几个股东绑定并认定为一致行动人;在个别情况下,也会直接认定没有实际控制人。但是如果股权比例较高的一方股东是纯粹的财务投资者,而且不愿意被绑定的话,就会存在问题。委托投票权这样一种创新,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2.委托投票权关注的问题:
(1)是否构成信托持股和委托持股;
(2)是否存在潜在纠纷和风险;
(3)是否构成实际控制人变更;
(4)是否存在故意规避证券期货法律解释第3号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