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条规定:
《公司法》183条规定,“......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债权人应当包括哪些人?
上述法律规定中的“债权人”应当作扩大解释,股东、职工、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组清算公司。
三、对债权人作扩大解释的理由
(一)公司股东、职工、甚至税务机关等都与公司清算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同是利益受损人,如果只有债权人有权申请法院指定公司清算,有违法律平等保护的基本原则。
公司解散后不再作为从事民事活动的主体正常存在,其对外的一切财产关系都处于不确定之中。这种不确定的状况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并且危及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应当尽快结束。
因此公司法规定债权人在公司不依照法律规定开始清算时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组清算公司。但受这种不确定状态之害、与公司清算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决不仅仅只有公司的债权人。公司不清算,职工拿不到被拖欠的劳动报酬、股东不清楚公司是否有盈余,盈余分配权不能实现、税务机关不能清收被拖欠的税款等。
(二)公司在解散后必须进行清算,而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的诉讼主体可以是股东。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股东在公司陷入僵局时可以提起公司解散之诉,法院可因此而判决公司解散。判决解散的公司必须进行清算,但往往这类公司机构瘫痪、财务混乱、人员涣散或内部矛盾尖锐,不能及时有效的组织公司清算。所以,与该规定相配合,也应当规定股东在公司被判决解散之后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组清算公司。
(三)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一般均赋予股东等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公司的权利。
这样的规定有利于平等保护与公司具有不同利害关系的当事人迅速解决公司清算的启动问题,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