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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报酬基金的收支标准,基金补偿的对象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423人  作者:北京股权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管理人报酬基金的收支标准

为尽可能杜绝在管理人报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人为因素影响,确保执行客观、公正,应该遵从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管理人报酬基金的提取,应遵循恒定标准。以一定的管理人报酬金额为起点,对该金额之上的余额部分,根据余额的多少,按与之对应的比例分段计提,随着余额的增加,提取基金的比例逐渐提高。至于提取基金的金额起点以及分段确定的提取比例,应当参照当地生活水平、物价标准与管理人行业的实际经营状况加以确定。上述恒定标准应当允许一种例外情形,即在某些案件中,管理人工作量极大,管理人报酬虽超过提取基金的金额起点,然而仍不足以支付工作成本的,因本身属于管理人报酬基金的补偿对象,故不在管理人报酬基金的提取之列。

(二)对管理人报酬补偿的支付数额,应通过对管理人工作成本的审计确定。审计的项目应当包括管理人聘用法务、审计人员所需支付的费用、参与破产管理的管理人员工工资、管理人在破产管理中支出但无法列入破产费用的其他工作成本等。审计机构可以从当地法院审计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摇号的方式公开选定。经审计,管理人依据案件目前情况可以取得的报酬已经高于管理人工作成本的,上述审计费用由申请补助的管理人自行承担。此种对管理人工作成本的核定方法,一是符合专业性的要求,二是能够保障法院中立性的要求,可避免人为因素介入而取得公信力。

二、基金补偿的对象有哪些

(一)管理人报酬基金的补偿对象,主要是债务人没有财产或仅有少量财产,使债务人对债权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为零或极低,导致报酬金额无法计算或不足支付工作成本的情况。许多破产企业基本没有财产或仅有少量财产,连破产费用和职工安置费用都必须依赖财政拨款。对这些明显具备法定破产条件的案件,法院又不能不受理。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只能通过与政府部门进行协调,争取政府部门的理解与支持,在拨付破产费用时对管理人工作成本予以额外解决。但这种方式只能暂时性地解决个案问题,从根本上解决还必须依靠制度层面的完善,设置管理人报酬基金予以补偿是制度完善的第一步。

(二)在此之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可能导致对管理人计算报酬出现一些实际困难,但是并不属于基金补偿的对象。

1、债务人或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被依法驳回,未发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破产清偿,导致管理人报酬无法计算。由于管理人在破产申请被驳回之前已经进行了一定的破产管理工作,如为查明债务人是否具备法定破产条件而开展资产审计、评估,追索债权,清理债务,如不给予管理人补偿则明显不公平。此时,对管理人的工作成本原则上应由债务人财产中支出。因为在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情况下,为其工作的成本自然应由其承担,更何况其存在不当申请的问题。而在债权人申请的情况下,如果是因为债务人不清偿债务而使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即存在合理的破产申请原因,则破产程序之启动也是由于债务人的过错,所以也应当由债务人承担。仅是在债权人没有合理的破产申请原因的情况下恶意提出破产申请,造成社会损失时,才应当由提出申请的债权人承担。

2、破产程序在破产宣告前被裁定终结,这时立法对管理人报酬的计算规定不够明确。如立法规定,破产宣告前,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在第三人担保或代偿的情况下,由于债权人的债权得到了全额清偿,所以管理人的报酬应按照债权全额清偿计算,从债务人财产中支付。但由于在此种情况下,管理人的工作可能较之正常破产程序要少,所以应当适当减少管理人的报酬数额。

以上便是管理人报酬基金的收支标准,基金补偿的对象有哪些的具体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当然,在实践中,有更多关于这的问题,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具体联系我们律师,我们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为您进行专业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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