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包括财产权和身份权。财产权是当然可以被继承的。
《公司法》第75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此规定我们可以得出:
(一)自然人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其股东资格。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原则上其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其出资额,并同时继承其股东资格,成为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各项权利。但是,公司章程有另外规定时,自然人股东的合法继承人不能继承其股东的身份资格。
二、公司章程需要另行规定股东资格继承办法。
(一)章程另行规定的理由:
主要是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股东之间的合作基于相互间的信任。而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毕竟已不是原股东本人,股权实质上发生了转让。在此情况下,其他股东对原股东的信任并不能自然转变为对继承人的信任,不一定愿意与继承人合作,可能导致股东之间的纠纷,甚至形成公司僵局。为此,从实际出发,应当允许章程规定股东认为切实可行的办法,解决股东资格继承问题。比如规定,当股东不同意某人继承已死亡的股东的资格时,可以采用股权转让的办法处理股权继承问题等。
(二)公司章程另行规定的限制:
从我国目前公司实践看,有关继承权的纠纷呈上升趋势。为避免纠纷,股东在制定章程应充分考虑股权的继承问题。应当注意:
1.公司章程只能限制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不得违反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不得剥夺继承人获得与股权价值相适应的财产对价的权利。
2.公司章程对股东资格继承的限制,也只能以合理为标准。这种合理,应当体现为公司利益、其他股东利益、已死亡股东生前的意愿及其继承人的利益之间的协调与平衡。
3.至于公司章程中未约定继承办法的,应当由继承人继承死亡股东的股东资格。
三、继承股东资格的时间起算从何时起?
根据我国《继承法》,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那么,继承人自继承开始以后,无须再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便可继承被继承人的地位,成为公司股东。只要公司章程对于股东资格的继承没有做例外规定且公司的其他股东没有相反证据证明继承人为非法继承,死亡股东的合法继承人自该股东死亡之日起当然取得股东资格。
四、当多个继承人要继承股东资格时,股权如何分配?
(一)当遗产不宜分割时,采取共有方法处理。
在实践中股东资格包括股东自益权与共益权两部分,其中股份表决权通过共有方式来实现往往难以操作。因此,多个继承人在确定继承股东资格的同时,最好就股权的分割达成协议,以便于在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时确定继承人作为股东的出资额及股权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