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挽救重整企业对股东利益的损害
目前中国股市上虚假陈述和披露虚假信息的丑闻不断,而且中国股市退市机制不畅,信息不透明不完全,人为操纵股市的情况严重,如果将来对处于重整状态下的ST、PT公司,像目前中国股市这样,在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不能及时退市、重整不成功的信息不能及时在股市上披露,反而人为炒作,将股市上的圈钱与重整制度的结合,其后果是其重整更容易滋生合法外衣下的信用黑幕,将重整的风险转嫁给处于信息弱势广大股民,重整制度的弊端在证券市场上就被扩散。此外,在重整程序过程中,由于股东对濒临破产的债务人企业也具有利害关系,主要表现在股东的红利分配权和剩余索取权,而且股东的参加可以为重整企业注入新的资金,增加重整企业复苏的可能性。但处于重整阶段的企业通常处于重整人的运作之下,重整人可以是原企业经营管理层也可以是其他的精通企业管理的重整计划执行人,而中国经营管理层侵犯股东利益和在股东侵犯小股东利益的案例屡屡发生,中国目前并没有建立股东派生诉讼使得股东能直接诉请法院保护公司利益从而保护股东权益,进入重整程序债务人企业通常都具有较在的投资风险,缺乏派生诉讼对股东权利保护的法律保护,股东监督重整制度运行的权利在我国成为了“裸权”,从而降低了股东注资挽救债务人企业的激励,不利于增大重整成功的机率。
二、重整制度对担保物权的影响
目前中国有担保的债权人主要是国有商业银行,如果限制担保物权的行使而无相应的损失分担或消减机制,其直接后果是银行资产的风险加大。这样,银行必然提高融资成本和条件,在贷款方面更为谨慎,相应地必然会造成企业贷款难。这是一个两难选择问题。所以说,债权的保障是交易安全的基础,担保体系是债权保障的基本制度,担保物权在担保制度体系中是最安全、最有效地的债权保障措施,如果对“物权优先于债权”这一传统的民法原则强行突破,而没有分散担保物权失效的补救或补偿机制时,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交易之间将自发的展开一轮为寻求债务秩序安全的博弈,也就是说,担保物权更安全或者远低于担保物权设定成本的债权保障措施,从而有可能增加因传统债务秩序被打破而重新寻求风险成本平衡增加的附加成本,对整个社会而言,债务秩序新的平衡无疑增加了社会交易成本,对交易安全秩序造成了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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