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A公司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450万元、张某以货币出资360万元、王某以货币出资390万元,共同发起成立B公司。2005年10月9日经XX工商局核准注册,取得注册资本为1200万元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调查,张某的货币出资360万元、王某的货币出资390万元,共计750万元系由C公司于2005年10月9日转入B公司在银行的验资专用账产,银行分别为张某、王某出具了360万元和390万元的现金交款单及银行询征函,2005年10月10日该750万元验资款又从B公司的验资专用账户直接转回C公司账户,张某、王某实际并未向B公司缴纳认缴的注册资本。另查,张某、王某系夫妻关系,两人对其实际没有750万元货币资金和出资从B公司验资专用账户转入c公司基本账户的事实明知,存在主观故意。
A公司已按要求将土地使用权过户至B公司。并且,A公司法定代表人称对两名自然人股东张某、王某没有用750万元货币出资的情况不知情,张某、王某是背着法人股东从事了以上行为。
XX工商局依据2005年10月修订2006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分别对张某罚款180000元和对王某罚款195000元。
二、案情分析
(一)该案的性质是公司虚报注册资本还是部分股东虚假出资?
该案应该是部分股东虚假出资案。
公司三位股东(其中一位是法人股东)对出资并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