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形式对于财产的区分
对于一个企业而言,其财产的区分涉及的问题是企业的财产与企业所有者的财产的区分,这种区分对于企业的债权人而言是至关重要的。美国学者Hansmann和Kraakman曾指出,无论采取何种形式,企业制度的本质,是区分企业的财产和企业所有者财产的一系列规则。这种区分有两种形式:确认性区分(affirmative partitioning)和防御性区分(defensive partitioning)。
(一)确认性区分的功能是确认企业的债权人对企业的财产享有优先权,同时为企业的债权人提供清算保护。这意味着:在企业所有者破产时,企业所有者个人的债权人最多只能取得所有者在企业中的股份(在破产中,股权的实现顺序要排在普通债权人之后),而无权通过清算企业来满足自己的债权(即企业不对所有者的个人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企业财产的独立性”。
(二)防御性区分指企业的所有者可以通过企业结构防止企业的债权人攫取自己的个人财产,进而也保护其个人的债权人对其个人财产的优先权,其体现便是有限责任制度(即企业所有者不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
简言之,确认性区分即企业财产具有独立性,保护企业的债权人在企业破产时对于企业的财产优先受偿,阻隔企业所有者的债权人获得企业其他所有者的股份或者企业的财产,限定其最多只能获得该企业所有者在企业中的那一份股份;防御性区分即有限责任,是指企业的所有者不对企业的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保护企业所有者的债权人对于企业所有者个人的财产优先受偿。
企业大多同时具有以上两种财产区分功能,但是不同形式的企业,其确认性区分和防御性区分的程度可能是有所差异的。
二、合伙企业财产的独立性
合伙企业是具备上述确认性区分的功能的,这种功能体现为合伙企业财产的独立性,即合伙企业的财产与合伙人个人财产的区分:
合伙人个人的债务应当首先用合伙人的个人财产进行清偿,而不能用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清偿。当合伙人个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个人债务时,可以用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个人份额进行清偿。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2条的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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