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退股
(一)有限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二)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三)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的规定优先
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规定较公司法更加细化,则按照公司章程来转移股权。
二、股东申请退股
(一)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三、解散公司而退股
(一)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决议而解散公司。
1.《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特殊情况下股东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解散公司
1.《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
(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什么样的情形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了如下情形: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