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多个继承人作为一个整体取得一个股东资格。
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种资合兼人合的法人,基于股东间的信任与依赖组建的,若一个股东的死亡,由多个继承人按继承股份各自取得股东资格,相互间不熟悉、不了解,破坏了股东间的相互信任、相互依赖关系,容易引起公司经营决策上和利益分配上的分歧和矛盾,影响公司的发展。因此,由多个继承人作为一个整体取得一个股东资格的继承方式是符合公司立法的精神。
二、如何实现多个继承人作为一个整体?
多个继承人取得一个股东资格的前提下,有如下情况:
(1)如果多个继承人都不愿意变更自己继承的股权,那么多个继承人可以签订遗产股份继承协议书,协议多个继承人间可以通过股份转让、赠送、放弃等形式把自己的继承份额转移到其中一个继承人那里,取得股东资格,行使股东权利。
(2)继承共同体推荐一个继承人为代理人,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若多个继承人不转让、不赠送、不放弃的,多个继承人宜作为一个继承共同体,取得股东资格。
1)对于公司的经营决策等,继承共同体内部就讨论的问题形成一致的意见,交由继承人代理人在股东会议上讨论,股东会以继承人代理人的意见作为继承共同体的意见。
2)如果继承人不能继承股东的资格,那么各继承人无权参与公司股东会,也不能直接向公司股东会表达意见。他们只继承公司股权的财产权益。
三、各继承人共享利益、共担风险。
各继承人应享受和承担所继承股权的利益和风险,由各继承人共同享有和共同承担。继承共同体间的利益冲突等均于公司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