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追究破产欺诈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
(一)管理人负有追究破产欺诈责任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义务。因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财产和管理事务负有专责管理和处分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债务人财产的职责和义务,追究破产欺诈责任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也是其职责所在。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等条款的规定,管理人对债务人破产欺诈行为有权请求撤销和确认无效。在破产程序追究破产欺诈责任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目的在于增大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尽最大的限度清偿债权人的债权,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虽然债权人是破产欺诈的受害人,但债务人破产欺诈行为损害的是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由分散的债权人主张追究破产欺诈责任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不但有违诉讼经济原则,并且也不现实。因此在破产程序中,追究破产欺诈责任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应由管理人集中行使。
(二)债权人有向管理人建议追究破产欺诈责任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权利,并可以向法院提出要求管理人进行追诉的请求。在管理人怠于主张权利、追究破产欺诈责任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时,债权人会议还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换管理人。当然,在债务人破产程序终结后,未获得清偿的债权人基于保全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清偿利益,也可以直接代位主张追究破产欺诈责任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追究破产欺诈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具体程序
追究破产欺诈责任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程序,与追究负有破产责任的债务人高级管理人员的民事责任基本相同,主要通过管理人私力追收程序和司法诉讼程序实现。
以上便是破产欺诈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追究其民事责任的具体程序的具体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当然,在实践中,有更多关于这的问题,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具体联系我们律师,我们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为您进行专业的法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