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变更历程
(一)王宝强开了4家公司
2010年,王宝强投资成立宝亿嵘影业;
2012年,成立“StrongBaby工作室”;
2014年,成立宝亿嵘影视传媒;
2016年,成立共青城宝亿嵘投资公司,性质为有限合伙。
(二)股权变更
1、2016年3月25日,第一次股权变更。马蓉持有宝亿嵘影业75%的公司股份变更为0%,王宝强持有宝亿嵘影业0%的股份变更为62%,宋喆持有宝亿嵘影业0%的股份变更为13%,任晓妍持有宝亿嵘影业25%的股权。
2、2016年4月19日,第二次股权变更。变更前为王宝强、任晓妍、宋喆三个自然人股东的股权分配,变成了以王宝强为唯一自然人股东、共青城宝亿嵘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法人股东的合伙公司。王宝强个人持有宝亿嵘影业的5%股权,宝亿嵘其余的股权均为共青城宝亿嵘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所持,而共青城宝亿嵘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是一家今年4月8日成立的新公司,法人代表为王宝强,王宝强股权最多,马蓉和任晓妍(王宝强新任经纪人)平分其余股权。
二、变更股权的意义——取得公司的控制权
两次的股权变更,即便夫妻平分,马蓉手里的股权也意义不大,因为宝亿嵘不是上市公司,股权无法变现,而作为合伙人,收益如何分配,话语权还是在大股东即王宝强手中。王宝强可以做出不分割股权的决定。
有限合伙可以实现收益权与决策权的分离。王宝强充分运用了共青城宝亿嵘投资管理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形式,将其他股东变成有限合伙人,使其虽然享有利润分配权,但已没有决策权。
(一)即使财产平分,取得公司的控制权意义重大
控制住了公司,还可以继续经营,经营的决策权都在王宝强的手中,为以后继续开展经营打下基础。就可以在现有条件下最大程度的多控制资产,对于双方后续的博弈很有意义。王宝强在博弈的时候,尽可能多的控制相应的资产,防止对方恶意处分财产。
国内的法律执行环境目前还不成熟,违法成本比较低。所以,控制资产的一方如果把资产转走,承担的法律责任会可能会较低。
1、财产平分的理由: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因此,只有存在以上转移财产等行为,才应少分或不分。诸如婚内出轨等过错不影响夫妻离婚时财产的分割。
2、财产平分后,王宝强不得请求损害赔偿
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是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出轨或一夜情为理由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法院一般是不会支持的。但法院在准予离婚时确实可依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分配其相对更多的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王宝强取得公司控制权对今后公司的发展意义重大
我国《婚姻法》规定,除非订立财产协议,婚后取得的财产收入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而出轨并非少分甚至不分财产的法定理由。如果王宝强不取得公司的控制权,宝亿嵘很有可能被马蓉控制。而这关系到王宝强演出和肖像权等相应收入,如果王宝强另起炉灶,代价会非常大。
所以,即使财产均分,王宝强取得公司控制权的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