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福马公司申请执行天仙电影城借款纠纷一案,借款发生的时间为1993年。甲市中级法院2004年8月作出生效判决,判决天仙电影城向福马公司偿还1500万元本金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甲市乙区法院于2004年10月执行,扣划600万元后,天仙电影城无财产可供执行。乙区法院发现,天仙电影城曾在2000年进行增资扩股,由成立时的注册资本500万元增资为2000万元。增加的1500万元注册资本由该影城的发起人股东天采公司和丙镇政府按照4:1的比例注入,但除了丙镇政府的资金足额注入外,天采公司并未实际增资。乙区法院遂裁定追加天采公司为被执行人。天采公司提出异议,称其增资时相关债权尚未发生,当时并不存在注册资金不实的情况,不能以其后发生的出资不实行为要求其对影城增资以前的债务承担责任。
二、律师评析
(一)股东认缴增资时,有资本充实的义务
股东在增资扩股时如果出资不实,和公司成立的出资不实在性质上是一致的,同样存在资本充实的责任承担问题。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股东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诉请出资不实的股东或者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
(二)法院可以追加增资不实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2003年12月11日原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在《关于股东因公司设立后的增资瑕疵应否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问题的复函([2003]执他字第33号)认为:“我们认为,公司增加注册资金是扩张经营规模、增强责任能力的行为,原股东约定按照原出资比例承担增资责任,与公司设立时的初始出资是没有区别的。公司股东若有增资瑕疵,应承担与公司设立时的出资瑕疵相同的责任。”
(三) 债权人有权代位公司对增资不实的股东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