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信托业介入融资租赁的模式
(一)“类贷款模式”
这种操作模式并非直接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而是通过与租赁公司合作介入融资租赁领域。由信托公司将资金贷给租赁公司用于购买设备,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以达到投资者获取稳定信托收益的目的。
细化而言,又有两种具体的操作方法,一是融资租赁贷款信托,二是租赁资产收益权受让集合信托。前者为信托公司发行信托计划为租赁公司提供融资用于购买设备,本质上是一种指定用途的贷款信托;后者为以信托资金受让租赁资产收益权,信托计划到期后,由租赁公司溢价回购。
其中,后者“收益权受让集合信托”即前述渤海信托项目采用的操作方式,也是目前信托介入融资租赁最为普遍的做法,具体路径也大致趋同:首先由融资租赁公司将某个或多个项目的租金收入形成资产收益权,再由信托公司发起信托计划受让该收益权。 常见的增信方式包括租赁公司回购承诺、设备所有权抵押、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租赁公司股东方担保、承租人担保等。
(二)“通道模式”
这类操作对应融资租赁端的方式,既可以是直接提供贷款也可以是受让租赁资产收益权。不同的是,这种模式下,整个交易过程由银行方面主导,提供项目和资金来源,租赁公司也多为银行方面指定,信托扮演的角色相对被动,资金来源为商业银行发行的相关理财产品。 借助商业银行客户资源和资金平台,由银行发行融资租赁理财产品,将募集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单一资金信托计划,用以向租赁公司发放贷款或受让租赁资产收益权。
(三)“租赁资产证券化模式”
即融资租赁公司将资产出售信托,信托作为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收益证券。信托参与此类模式至今鲜见项目落地,但从未来融资租赁的发展看,当租赁资产能在未来产生可预测的、稳定的现金流,就具备了开展租赁资产证券化的条件。
此前远东租赁、广汇租赁等公司作为发起人已完成了多单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但多为证监会版资产证券化,多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作为SPV载体,银监会版以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的资产证券化项目,目前并未成行。
(四)“主动管理模式”渐进,收益空间待解
而在所有的操作模式中,最能够发挥信托公司主动管理能力并实质性介入融资租赁业务的模式为“主动管理模式”,即通过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募集资金,自主管理购买标的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以兑现信托计划委托人收益,是为第四种模式。
尽管随着融资租赁行业井喷式发展,融资租赁类信托业务才逐渐引发更多信托公司介入和关注,但事实上,早在2002年,国内首个融资租赁信托产品——医疗设备融资租赁信托计划便由外贸信托设计成立。规模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期限3年,资金用以购买通用电气(中国)有限公司的大型医疗设备,租赁给经过严格审查符合标准的医院,信托收益主要来自于租金收入和佣金收入。
国内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渠道较为单一,主要依靠银行贷款以及少量金融市场上的衍生产品,融资规模有限。而信托公司资金来源较为广泛,这为其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了有力保障。双方合作则可有效拓宽融资租赁企业融资渠道。
二、融资租赁类信托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
融资租赁类信托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信用风险,也就是承租人不能按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而形成的风险,原因既包括承租人经营不善造成企业困难,也包括承租人不履信或恶意拖欠。
(二)市场风险,即市场需求降低,造成企业盈利能力状况恶化。其三是合同风险,即在制订相关的融资租赁、购货、担保等合同时,条款不够严谨,存在文本瑕疵。
(三)特殊情况下,租赁物价值降低或完整性受到损害,因此很多类似项目会要求承租方对所租赁的设备投保,或由信托公司投保,但保险费由承租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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