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规则
(一)举证规则,仍然是“谁主张,谁举证”。
(二)取证角度,一般先从公司工商登记的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到期财务账目等材料。当主张人不能持有财务账目资料,可以申请法院要求公司提供该财务账目资料。
二、抽逃出资的类型及举证内容
(一)以某种名义直接将注册资本抽走
此种方式较为常见,而且经常发生在垫资业务中。账目处理上较为粗糙,而且抽回方式往往是一次性全部抽回,或者短时间内分若干次抽回。出入库记录单据的完整性对此方面工作有时会有较大帮助。
注册资金确认已汇入公司账户后,查看公司账目上有无“往来款”、“其他应收款”长期挂账。如果有长期挂账的,可核查该款项的去向。如果该款项流向股东或与公司无业务关系的第三者,股东及公司管理者必须负责举证证明其未抽逃出资,如其不能证明,可认定其抽逃出资。
如果股东以物产出资的,需要查明该物产是否按法律规定登记或交付。如经验资后该物产已由他人占有使用,也属于抽逃出资。
(二)以分配利润名义抽回
通过所谓的审计报告等确认出利润分配方案,通过执行利润分配方案变相抽回注册资本。该部分的审查主要围绕是否存在不符合利润分配条件、虚报利润的角度展开工作。
(三)反投资或担保
所设立的公司通过对投资主体的反投资、捐赠或者提供抵押担保的形式变相抽回注册资本。可以考虑从公司对外投资额与公司注册资本额度数额差距以及投资时间等方面寻找证据。
(四)其他抽逃方式
其他抽逃方式往往基本方法与上述方法类似,抽逃路径上仍然不可回避的需要采用虚构财务账目的手段。
三、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
抽逃出资行为属于基于投资关系而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因而其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举证方面双方当事人均无必要围绕此问题做纠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