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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认缴制对于股东的风险

此文章帮助了346人  作者:北京股权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案情

注册资本2000万的某投资公司,实缴出资400万。后增资到10个亿。在签订近8000万元的合同后,面对到期债务,公司就把注册资本突然减资到400万元,并更换了股东。债权人在首笔2000万元无法收取后,将该公司连同新、老股东一同告上法庭,要求投资公司与新老股东均承担债务的连带责任。2015年5月,普陀区法院就该起认缴出资引发的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

二、法院判决

法院就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某投资公司应该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债权人支付股权转让款2000万元;对投资公司不能清偿的股权转让款,老股东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履行出资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理由如下:

(一)被告投资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股权价款构成了违约,应该以其全部财产对原告承担责任。

(二)投资公司及其股东在明知公司对外负有债务的情况下,没有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减资,该减资行为无效。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应该恢复到减资以前的状态,即公司注册资本仍然为10亿元,公司股东为徐某和林某。

(三)在公司负有到期债务、公司财产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老股东应该缴纳承担责任之后尚欠的债务;如果公司完全不能清偿债务,则徐某和林某应该缴纳相当于全部股权转让款的注册资本,以清偿原告债务。

(四)被告投资公司未履行法定程序和条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类似于抽逃出资行为,公司债权人也可以要求老股东对于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律师评析

(一)“公司财产”的理解,不能仅仅限于公司现有的财产

1、一般情况下,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也是公司的财产或者财产利益。在公司破产过程中,公司债权同样是作为公司财产的组成部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对他人享有的债权,也可以成为执行标的。

2、对于实行认缴制的公司来说,股东个人尚未缴纳的注册资本,是公司股东对公司所负的债务。

(1)《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由此可知,股东的责任范围仍然是其认缴的全部资本。

(2)《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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