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行使查阅权的相关问题
(一)股东行使查阅权是否受年限限制
股东行使查阅权不受年限限制,因为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固有权,法律没有予以此种限制,包括公司在内的任何机关均无权以年限为由限制股东知情权。并且公司运营是一个持续性过程,公司早期的信息同样事关股东利益,股东有权知悉。当然,如果股东要求查阅的公司文件已超出法律规定的最长保管年限并且已经灭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二)股东查阅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计算
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应当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对股东的查阅权来说,诉讼时效应当从公司拒绝股东的查阅请求之日起计算。故只要股东未提出查阅请求,诉讼时效期间即尚未开始起算,公司不得以股东长期未提出请求为由拒绝股东的查阅请求。
(三)股东可否复制公司会计账簿
对股份有限公司来说,根据《公司法》第97条规定,其股东不仅无权查阅也无权复制公司会计账簿。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根据《公司法》第33条之规定,股东有权复制的范围仅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并不包括会计账簿。换言之,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无权复制会计账簿。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会计账簿直接涉及公司的商业秘密,如果外泄,将给公司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故为平衡公司和股东利益,《公司法》没有赋予股东会计账簿复制权。
二、股东查阅权与监事调查权的区别
股东查阅权与监事调查权,这两者是有区别:
(一)股东可以担任监事,但监事不一定是股东:
(二)股东查阅权具有可诉性,而监事调查权则不能通过起诉进行救济;
(三)监事调查可委托专业单位进行协助,费用由公司承担,而股东查阅权能否委托专业单位协助,费用如何承担并没有明确规定,这将导致股东虽得以查阅会计帐簿,却很可能由于自身缺乏相关专业能力,而使股东查阅权变得毫无意义。因此,行使哪种权利,应视具体情况理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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