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阅权的客体范围
查阅权客体的范围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股东知情权。我国《公司法》对此采取了单纯列举式规定,即将股东有权查阅的账簿记录种类全部列明。根据《公司法》第 34条和第98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查阅的公司账簿记录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可以查阅的公司账簿记录包括: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法》明确赋予有限公司公司股东会计账簿查阅的权利之前,人民法院即倾向对股东查阅权的客体范围作扩张解释。进而,股东能否查阅除了《公司法》第34条和第98条规定之外的其他账簿记录,如董事会会议记录等。从保护股东知情极的角度而言,应当承认股东的该等权利。然而《公司法》的列举式规定,则使得保护股东的该等权利存在疑问。而美国各州公司立法并未采取单纯列举式而是“列举加概括规定”的方式,即在列举股东可以查阅的账簿记录种类同时,概括规定股东有查阅账簿记录的权利。美国法院审判实践表明,股东查阅权的范围十分广泛,包括股东名册、董事会会议记录、财务记录、销售分类账、发票、合同、信件、销售策划和经营计划。
二、查阅权客体范围的限制
(一)查阅权客体范围的一般限制
一般而言,正当目的在保证股东能够实际行使查阅权的同时,已经为股东查阅划定了客体范围。我国司法实践中也承认查阅权可以多次行使,但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具体行使查阅权时查阅范围是具体的。从实践来看,不少上市公司赋予其股东较为充分的查阅权,只要股东证明其身份,即有权在支付合理的费用后,获得公司章程、本人持股资料、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现行公司法不过是以立法的形式确认了股东查阅权的范围而已。从《公司法》第34条和第98条的规定看,似乎只要是公司股东,就有权获得公司法列明的公司账簿以外的公司资料。这不免给人过度保障股东查阅权之感,建议参酌国外立法以正当目的合理界定查阅权行使的具体范围。
(二)查阅权客体范围的特殊限制
一旦股东证明其正当目的,即有权查阅公司的相关账簿记录,除了正当目的之外;是否还受到其他因素限制。美国法院的审判实践表明,律师客户关系原则、工作成果原则和自我剖析特权可能进一步影响股东的查阅范围。
公司拥有的账簿记录,不仅仅是公司自身形成的资料,也包括公司从律师等中介机构获得的资料。股东查阅权的范围是否及于律师为公司提供的法律资料,譬如法律意见书。美国特拉华州法院的判例表明,账簿记录是否提供受到律师客户关系特权原则的影响。考察该资料是否受到该原则的保护,法院考量以下五个因素:
1、股东的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
2、股东的主张是否似是而非;
3、信息获得的必要性和无法从其他渠道获得;
4、股东是否确定其要求获取的信息而不是仅仅抱着投机的心态去“钓”信息;
5、律师客户交流的信息是否为与诉讼本身有关的建议。
如果说律师客户关系特权原则保护的是律师就特定事务(并非针对行使查阅权之股东)为客户准备的资料的话,那么工作成果原则旨在保护律师为即将到来的诉讼整理准备的资料。如果一方当事人表明其确实需要该资料而不能获得,且不通过异常艰辛的努力就无法获得与该资料相当的资料,他就可以获得该资料。法院指出,原告以正当理由打破律师客户关系特权原则,也能以相同的理由表明其对工作成果原则保护的资料确实需要。
以上便是查阅权的客体范围,查阅权客体范围的限制的具体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当然,在实践中,公司股权结构设计是一项很细致、专业的工作,请具体联系我们律师,我们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为您设计不同公司成立目的之股权结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