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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的自我交易,如何防范公司高管对公司的侵权行为

此文章帮助了1066人  作者:天津股权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董事的自我交易

(一)所谓董事自我交易是指公司已经实施或打算实施的一项交易中,该公司的董事在此项交易中有特定的利益。

(二)可分为以下类型

1、公司与董事之间直接交易;

2、公司与董事的利害关系人之间的交易,这里的利害关系人范围不尽相同,但董事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以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是一个最小限度的范围;

3、公司与其他实体(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之间的交易,而董事是该实体的控制股东(如20%以上的股份持有者)、合伙人、经理人或董事,或董事在该实体中有重大的财产利益。

公司董事从事不正当关联交易使公司过分依赖关联企业,市场主体功能减弱,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增加,缺乏持续发展的能力,损害公司和众多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国《公司法》第21条规定了公司的董事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我国《公司法》地125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驶表决权。

我国《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不得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违反前款规定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三)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公司董事擅自向公司外部第三人披露公司的商业秘密的行为,不管泄密行为是有偿还是无偿的,都伤害了公司的利益。

我国《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如果公司董事擅自泄露了公司秘密,导致公司遭受损失,则公司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二、如何防范公司董事、高管对公司的侵权行为

(一)加强公司财务制度的管理

1、公司财务制度可以明确约定公司董事、高管对外投资、合同交易金额超过一定限额需股东会讨论决议通过;

2、公司财务制度需要明确公司董事、高管对外抵押担保必须经公司股东会讨论决议通过;

3、公司章程明确公司董事、高管对公司的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可以约定为按照损失的双倍来赔偿。

4、公司章程明确财务负责人对董事、高管对公司的侵权行为的审查责任,存在有审查过失时,财务负责人与董事、高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与公司董事、高管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1、公司应当与董事、高管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明确约定禁止条款,一旦违反,就追究其高额的违约责任,使公司遇到此类问题时能同时有《合同法》及《公司法》的双重保护,增加了董事、高管的违法成本以减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2、在公司章程里面明确约定董事、高管、监事等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包含保密责任,攫取公司机会,禁止不正当的关联交易等事项。

3、在公司章程里明确约定公司的高管包括行政人事负责人、财务负责人、销售负责人等均不得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同时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以上便是董事的自我交易,如何防范公司高管对公司的侵权行为的具体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当然,在实践中,有更多关于这的问题,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具体联系我们律师,我们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为您进行专业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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