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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赔偿责任,高管违背忠实义务的刑事责任

此文章帮助了1001人  作者:北京股权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高管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忠实义务,造成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种民事责任:

(一)民事赔偿责任。例如,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类似的规定还可见于《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十一条、《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等。

(二)补充赔偿责任。按照《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如果是因为高级管理人员未尽到忠实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该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三)违法收入归入公司责任。例如,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该条规定,具有挪用资金等行为的,其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二、公司高管违背忠实义务的刑事责任

关于高管违背忠实义务的刑事责任问题,我国《刑法》专门就上市公司高管的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如果其背信行为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可能会触犯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的规定,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根据《刑法》的该条规定,本罪的主体之一为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违法行为,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高级管理人员要构成本罪,须有违背对上市公司忠实义务的背信行为。关于本罪中背信行为的范围,其主要表现为:

1、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2、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3、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4、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

5、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

6、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7、采用其他方式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以上便是高管赔偿责任,高管违背忠实义务的刑事责任的具体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当然,在实践中,有更多关于这的问题,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具体联系我们律师,我们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为您进行专业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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