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股权问题,拔打免费股权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股权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北京股权律师  >  股权确认  >  股权取得  >  转让股东或公司怠于履行变更登记义务的,如何维护自身权利?

转让股东或公司怠于履行变更登记义务的,如何维护自身权利?

此文章帮助了457人  作者:北京股权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变更登记,且注重股东名册上的变更。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的事项包括股东的姓名、名称及住所,股东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由于可见,股东名册是有限公司必须设置的法定文件之一,其对保障股东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七条:“股东名册记载之股东,人民法院应认定其具有股东资格。但有其他证据证明股东名册记载错误的除外”之规定,可知如果未变更股东名册,即使股东发生了变化,法律也推定股东名册上的股东为真正的股东。而公司对股东的通知或催告,也以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住所为送达目的地,即使股东未收到,公司也不承担责任。在公司分配股息或红利时,也以股东名册里记载的股东为受益人。因此,当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事项的事项发生变更时,当事人一定要积极采取行为进行变更登记。

二、该以谁作为被告

那么,在发生转让股东或公司怠于履行变更登记义务时,受让方应以谁为被告,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条:“公司不及时变更股东名册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办理转让手续请求之诉。转让合同中约定转让方有协助义务而转让方不予协助的,受让方可以将转让方和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之规定。可知,对于转让股东不履行变更登记义务的,受让方应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转让股东超过30日未予提供便利并协助其办理变更登记的,则受让方可以起诉转让方的方式要求其履行变更登记义务,并可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对于公司不及时变更股东名册的,则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可以公司为被告起诉,要求其协助办理转让手续。

 


北京股权律师温馨提示:

股权作为财富资本,关系到投资人的切身利益。维护股东权益、避免股权纠纷、确保股权增值等是股权律师最基本的价值体现。确保投资人利益达到最大化!
如果您遇到股权问题,可以拔打免费股权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股权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股权取得相关栏目

股权纠纷流程

只有大律师才能影响诉讼结果
专业股权律师温馨提示:
股权作为财富资本,关系到投资人的切身利益。维护股东权益、避免股权纠纷、确保股权增值等是股权律师最基本的价值体现。确保投资人利益达到最大化!
如果您遇到股权问题,可以拔打免费股权法律咨询电话:,专业股权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北京股权律师推荐

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知名北京股权律师,执业来一直专注于股权架构设计、股权纠纷解决的研究与实践。
文道全律师成功办理多起股权案件,是股权领域的专家律师。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甲5号院1号楼白云时代大厦A座14层

北京股权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北京专业股权律师为您提供免费股权法律咨询服务。
法邦股权律师为您提供股权取得方式、股权取得手续、股权投资流程、股权交易注意事项的相关案例、法律咨询、法律法规、法律文书、法律常识等内容!
如果您遇到股权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股权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股权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股权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