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转让有什么类型
(一)持份转让与股份转让
持份转让,是指持有份额的转让,在中国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的转让。股份转让,根据股份载体的不同,又可分为一般股份转让和股票转让。一般股份转让是指以非股票的形式的股份转让,实际包括已缴纳资本然而并未出具股票的股份转让,也包括那些虽然认购但仍未缴付股款因而还不能出具股票的股份转让。股票转让,是指以股票为载体的股份转让。股票转让还可进一步细分为记名股票转让与非记名股票的转让、有纸化股票的转让和无纸化股票的转让等。
(二)书面股权转让与非书面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多是以书面形式来进行。有的国家的法规还明文规定,股权转让必须以书面形式、甚至以特别的书面形式(公证)来进行。但以非书面的股权转让亦经常发生,尤其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股权转让,通过非书面的形式更能有效快速地进行。
(三)即时股权转让与预约股权转让
即时股权转让,是指随股权转让协议生效或者受让款的支付即进行的股权转让。而那些附有特定期限或特定条件的股权转让,为预约股权转让。中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起人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该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该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为规避此项法律规定,发起人与他人签署于附期间的公司设立1年之后的股权转让协议,以及董事、监事、经理与他人签署附期限的股权转让协议,即属于预期股权转让。
(四)公司参与的股权转让与公司非参与的股权转让
公司参与股权转让,表明股权转让事宜已获得公司的认可,因而可以视为股东资格的名义更换但已实质获得了公司的认同,这是公司参与股权转让最为积极的意义。但同时还应注意到,中国诸多公司参与的股权转让现象中,未经股权转让各方邀请或者未经股权享有人授权公司代理的情形时有发生。
(五)有偿股权转让与无偿股权转让
有偿股权转让无疑应属于股权转让的主流形态。但无偿的股权转让同样是股东行使股权处分的一种方式。股东完全可以通过赠与的方式转让其股权。股东的继承人也可以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股东的股权。在实践中,要注意的是,如果股东单方以赠与的方式转让其股权的,受赠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作出接受或放弃的意思表示,受赠人接受股权赠与,股权发生转让;受赠人放弃股权赠与,股权未发生转让。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结构的特点有哪些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
法律不是万能的,公司法也不是万能的,当然公司章程更不是万能的,法律、制度还要靠充满活力的人来实施。
如果在公司尚未设立之时,即担心公司壮大之后,尾大不调,即使设置种种法律障碍,也无法实现预期法律目的。所以,在公司设立之初,便要谨慎选择合作伙伴,尤其是即将成为控股股东的合作伙伴。
有限责任公司不同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具有人合性与资合性,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既需要股东之间资本结合,也需要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因此,从很大程度上讲,有限责任公司的正常运营主要取决于公司股东之间的相互信赖。
(二)合理的股权结构
我们可否对公司股权结构进行调整,从以往案例可知,存有两个股东的公司多是利大于弊的。因为,若二者股权均等,即二股东一人持有50%的股份,则容易造成公司决策困难,经营效率低下,无法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的,公司无法长期存续;如若在一个仅有两个股东的公司,存在一股独大的现象,哪怕控股股东仅仅持有51%,该股东也会很容易控制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而利用对公司的控制权,排斥其他股东。
合理的股权结构是公司稳定的基石。在实践中,合理的股权结构常为一个公司三个股东。即一股东40%,两小股东30%,30%,或者两大股东40%,40%,一小股东20%,三足鼎立,三方均衡的布局。在一个公司三个股东的以上两种股权结构下,不存在一股独大的现象,这是因为另外两个股东发挥了很大的均衡的作用,另外两个股东所持股份相加,则均超过了大股东40%的股份。因而,在大股东侵犯小股东利益的现象发生时,则会出现小股东相互联合,以更大发言权制约大股东的现象,从而,也因此实现了公司的稳定。
公司法的法律本意,即在于放松监管,鼓励公司意思自治,从而赋予了公司章程以很大的权限,公司股东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公司章程作出具体的规定,从而,为日后争议的解决提供了依据,有利于公司的正常发展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