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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管侵权行为的表现

此文章帮助了331人  作者:北京股权律师  来源:法邦网

董事、高管对公司的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大体上可分为四类。

(一)违法攫取公司利益的行为

董事、高管违法攫取公司利益的行为有很多。在实践中,常见的比较典型的行为包括:

1、挪用公司资金;

2、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3、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4、董事、高管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从事竞业禁止的行为等。

(二)利用公司机会谋取法外利益的行为

公司机会可以理解为以董事、高管为代表的经营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基于公司的职务获得的并有义务向公司披露的、与公司的经营活动相关的各种商业机会。我国《公司法》将公司机会原则表述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为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在实践中,董事往往利用其在公司便利机会把本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转归自己或者他人从而从中谋利。董事非法利用公司机会为己谋利的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它不但违背了董事对公司所负有的忠实、勤勉等义务,更重要的是它直接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同时也间接侵害了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我国《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为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该条把攫取公司机会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一项禁止性义务加以规定。通过该条款我们可以看出公司机会原则仅禁止董事攫取公司机会,而非绝对禁止董事利用公司机会,如果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同意,董事利用公司机会则可行。也就是说,董事利用公司机会侵犯了公司利益是侵权行为,但如果公司放弃公司机会时,董事利用该机会的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这是董事不得利用公司机会的例外。

当董事面临一个机会,如该机会不属于公司机会,董事当然可以利用为己谋利;如果该机会属于公司机会,而公司有能力实施也愿意实施,则董事当然不能用,否则属于侵权行为。

(三)利用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所谓关联交易时指公司控股股东、司机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视为具有关联关系。

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与义务的事项。

关联交易按照性质可以分为正当关联交易和不正当关联交易。正当的关联交易受法律保护,而对于不正当的关联交易则要加强监管。

所谓不正当关联交易是以关联者之间的交易为名,一方或多方利用其优势地位,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损害另一方或有关人员的利益,以实现其不正当利益的非正常交易行为。非正当关联交易已经成为关联内部人士进行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的手段,已经成为损害广大投资人利益的工具。

实践中,董事利用其关联人的地位进行不正当交易常体现为董事自我交易。

所谓董事自我交易是指公司已经实施或打算实施的一项交易中,该公司的董事在此项交易中有特定的利益。

可分为以下类型:

1、公司与董事之间直接交易;

2、公司与董事的利害关系人之间的交易,这里的利害关系人范围不尽相同,但董事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以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是一个最小限度的范围;

3、公司与其他实体(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之间的交易,而董事是该实体的控制股东(如20%以上的股份持有者)、合伙人、经理人或董事,或董事在该实体中有重大的财产利益。

公司董事从事不正当关联交易使公司过分依赖关联企业,市场主体功能减弱,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增加,缺乏持续发展的能力,损害公司和众多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国《公司法》第21条规定了公司的董事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我国《公司法》地125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驶表决权。

我国《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不得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违反前款规定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四)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公司董事擅自向公司外部第三人披露公司的商业秘密的行为,不管泄密行为是有偿还是无偿的,都伤害了公司的利益。

我国《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如果公司董事擅自泄露了公司秘密,导致公司遭受损失,则公司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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