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管对公司侵权行为的类型
(一)违法攫取公司利益的行为。比如挪用公司资金;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董事、高管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从事竞业禁止的行为等。
(二)利用公司机会谋取法外利益的行为。
在实践中,董事往往利用其在公司便利机会把本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转归自己或者他人从而从中谋利。董事非法利用公司机会为己谋利的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它不但违背了董事对公司所负有的忠实、勤勉等义务,更重要的是它直接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同时也间接侵害了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三)利用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所谓不正当关联交易是以关联者之间的交易为名,一方或多方利用其优势地位,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损害另一方或有关人员的利益,以实现其不正当利益的非正常交易行为。非正当关联交易已经成为关联内部人士进行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的手段,已经成为损害广大投资人利益的工具。
二、如何防范高管对公司的侵权行为
(一)加强公司财务制度的管理
1、公司财务制度可以明确约定公司董事、高管对外投资、合同交易金额超过一定限额需股东会讨论决议通过;
2、公司财务制度需要明确公司董事、高管对外抵押担保必须经公司股东会讨论决议通过;
3、公司章程明确公司董事、高管对公司的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可以约定为按照损失的双倍来赔偿。
4、公司章程明确财务负责人对董事、高管对公司的侵权行为的审查责任,存在有审查过失时,财务负责人与董事、高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与公司董事、高管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1、公司应当与董事、高管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明确约定禁止条款,一旦违反,就追究其高额的违约责任,使公司遇到此类问题时能同时有《合同法》及《公司法》的双重保护,增加了董事、高管的违法成本以减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2、在公司章程里面明确约定董事、高管、监事等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包含保密责任,攫取公司机会,禁止不正当的关联交易等事项。
3、在公司章程里明确约定公司的高管包括行政人事负责人、财务负责人、销售负责人等均不得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同时签订竞业禁止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