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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讨股权想赖帐,股权变更登记的责任主体如何确定

此文章帮助了307人  作者:郑州股权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为讨股权想赖帐

2016年10月2日,平果县何某在某房地产公司持有19%的股权,因股权变更引起他的不满,于是他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股权的变更登记。近日,广西平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

何某诉称,该房地产公司在未经他同意的情况下,持着伪造自己签字的《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书》等虚假材料到相关单位进行股权变更登记,侵害了他的权益。但是,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房地产公司申请材料上“何某”的签名字迹和指印,是何某书写形成和其本人的手指所留。何某将其股权分别转让给他人以及同意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意思表示是真实的。法院依法遂驳回原告何某的诉讼请求。

股权变更登记的责任主体如何确定

所谓的股权变更登记即因公司股权状况变更而发生的登记,包括股权协议转让变更登记、增资减资变更登记、遗产继承股权变更登记、离婚分割股权变更登记、司法机关强制执行股权变更登记。股权转让以继受方式取得股东资格,是股权转让合同的目的所在。股权变更登记分为内部登记和外部登记,主要作用就在于,将原仅在股权转让双方之间发生的股权变动,通过记载、公告的方式,使公司和公司外第三人知晓权力的变动,从而达到保护权利人对股权的保有利益和公司与公司外第三人在与股东发生相关法律行为时的利益的双重安全。股权登记中的内部登记和外部登记牵涉的利害关系人范围有所不同,对于股权变动的影响也有所不同。

一般情况下,股权转让包括三个步骤,即先由当事人协议交付,然后再进行内部变更登记,最后进行外部变更登记。但是在实践过程中,不完备的股权变更登记的手续会让利益各方会对股权的归属问题产生争议。而解决这些争议的关键在于正确理解股权登记对于股权变动的效力。股权变更登记的手续的不完备对利益各方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具体情况有如下几种:

1.已办理股权内部变更登记,但未办理股权外部变更登记。经过内部变更登记,受让人已经被公司确认为股东。在此情况下,转让人不得以受让人的股东资格尚未经过外部变更登记为由,主张双方的协议未生效;也不能以受让人未完全履行协议的义务而要求公司允许其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及其他股东也不得因此阻止受让人行使股权。另外,股权内部变更登记的效力仅限于公司内部,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并不受此效力的约束。

2.已办理股权外部变更登记,但未办理内部变更登记。一般公司在知晓股权转让事实后即应办理内部变更登记。然而若公司仅就股权转让进行了外部变更事实,即可推定公司已经知晓并认可该股权转让,由于公司系出于自己过错而未履行股权内部登记的义务,故其不得拒绝受让人行使股东权利。

3.股权的内外部变更登记均未办理,没有办理股权内部变更登记时,股权变动对公司不产生效力,公司的股东仍为股权转让方。未经内部登记的受让人,其权利行使的效力是有瑕疵的。但是,如果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原因系公司的过错,则公司不得以股权未经内部变更登记为由,拒绝受让人行使股东权利。

总而言之,关于股权变更登记的效力及对责任主体的认定非常复杂,所以一旦进行股权变更,建议大家最好咨询律师,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实现无纠纷股权变更登记,保障当事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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