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Pledge of Stock Rights)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二、中小企业股权质押存在哪些问题
1、股权质押融资的风险依然大于传统资产担保的融资
近年来,许多金融机构开始受理中小企业的股权质押的贷款业务。尽管这种融资方式受到中小企业和部分金融机构的推崇,但是对于债权人(质权人)来说,股权质押融资的风险依然大于传统资产担保的融资。这些风险制约着股权质押融资的进一步发展。基于这些问题许多审批严格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对于股权质押贷款仍持谨慎态度。股权设质如同股权转让,质权人接受股权设质就意味着从出质人手里接过了股权的市场风险。股权价格波动的频率和幅度都远远大于传统用于担保的实物资产。当股权价格下跌,转让股权所得的价款极有可能不足以清偿债务。虽然法律规定出质物变价后的价款不足以偿还债务的,不足部分仍由债务人继续清偿。但是,由于中小企业规模等因素的限制,有的债务人除了已经质押的股权之外,没有其他财产可供偿债,贷款人继续追讨的成本和收益往往不成正比。
2、股权登记托管率低
公司股权实行第三方登记托管,是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的前提。过去银行之所以不办理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业务,主要因素就是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没有像上市公司那样实行第三方托管,也无政府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手续。《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首次明确了办理非上市公司股权出质登记的政府职能部门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这就要求工商部门必须拥有非上市公司所有股东的登记信息,才能对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股东材料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但是目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非上市公司注册登记时,一般只登记公司前三位股东,其他股东只是备案。若登记所有股东的信息,工商部门的登记工作量将增加几十倍,还需投入巨资建立庞大的股东管理信息库。这都超出了工商部门人力和财力的许可。因此必须依托股权登记托管专业机构托管的非上市公司股权信息平台,为工商部门办理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出质登记提供依据。据调查,江苏省全省股份有限公司1400多家,在省股权登记中心登记托管的只有17家,绝大多数非上市公司股权没有委托专业机构托管,这就意味着,绝大多数非上市公司不能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也就是不能利用股权进行质押融资。
3、机制建设不足导致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存在障碍
在股权质押融资中,如果企业无法正常归还融资款项,处置出质股权的所得将成为提供融资机构不受损失的保障。上市公司的股权处置较为简单,在主板市场上进行交易即可,但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处置就比较麻烦。目前,可以在产权交易所以挂牌的形式进行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但其受制于《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0号文)的相关规定,对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不得拆细、不得连续、不得标准化”,无法形成统一的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市场,没有这个市场作依托,绝大部分非上市公司的股权难以自由转让,造成非上市公司股权处置上的困难。而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市场的缺失也导致无法依托市场形成有效的股权定价机制,对非上市公司股权价值评估造成一定困难。
4、宣传不足导致企业和投资机构对股权质押融资缺乏认识
企业自身缺乏责任意识,许多企业在申请登记时由于忽视对市场的调研,对企业的发展缺乏长远规划,在选择行业上比较盲目,对企业在经营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往往估计不足,结果造成一旦遇到大的问题就只好关门了事,加之法律意识淡薄,在企业停业时不按《公司法》的规定清算帐目、公告、办理注销登记,误认“吊销”为一种逃避法律责任的手段。企业自身的不诚信也在客观上加重了金融机构“惜贷”的心理。各金融机构出于成本收益上的理性考虑,比较热衷于黄金客户的贷款,而对中小企业的小额贷款,基本不予研究考虑,使中小企业的融资难的局面没有得到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