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派生诉讼的价值
股东派生诉讼时现行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确认的一项新制度。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公司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并造成公司损失时,公司有关机构和人员无视股东的请求,应该提起诉讼而怠于或者拒绝提起诉讼,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可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简单地说,本来应该由公司起诉侵害公司利益的人,但是因为各种利益关系或者其他原因,公司不起诉,这种情况下,股东(特别是没有决定权的小股东)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这时股东可以自己提起诉讼(这时原告是股东,正常情况下原告应该是公司)。之所以确定这样一个制度,是因为,公司往往被大股东控制着,如果他们侵害公司利益,实际上是损害小股东利益谋取个人利益,他们是不会让公司对自己提起诉讼的;同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也不会代表公司对自己提起诉讼的;还可能存在公司董事疏于职守,怠于诉讼的情形。所以,为了保护股东,特别是小股东的利益,有必要赋予股东派生诉讼的权利。
二、提起股东派生诉讼的条件
股东提起派生诉讼,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他人侵犯公司的合法权益并给公司造成损失。
其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或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只要有:对公司管理出现重大过错;浪费公司资产;自己与公司进行交易;利用自己的职务获得应该属于公司的获利机会,这种情况通常涉及竞业禁止义务的违反;获取明显与劳动付出不符合的高额报酬;违反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等。
(二)股东穷尽公司内部救济。
股东派生诉讼本质上是在特定条件下赋予了股东一项权利:股东可以逾越公司为公司利益提起诉讼,直接受到侵害的是公司的利益,股东利益是间接受到侵害。鉴于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为了避免股东逾越公司滥用诉权,股东在提起该类诉讼前,应先穷尽公司内部救济,请求公司提起诉讼。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没有持股时间和持股数量的限制)、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违法或违反公司章程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公司怠于或拒绝提起诉讼,股东则可以提起诉讼。即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股东提起诉讼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为原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侵权行为人为被告。如果胜诉,获得利益交付于公司而非股东,诉讼股东的诉讼支出可以请求公司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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