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所谓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指的是在特定的情形下,对公司股东(大会)会议决议持反对意见的股东所享有的一种“要求公司以合理公平的价格收购自己股份”的权利。其含义通常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上的概念仅指股份有限公司中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而广义上的概念则还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新的公司法基本上坚持了广义说,以立法的形式认可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股东均享有请求公司回购其股份的权利。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the appraisal right of dissenters,又称股份评估权或股份收买请求权)渊源于普通法国家,该制度旨在公司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时赋予异议股东在获得合理的补偿后退出结构业已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的权利。该制度是对少数异议股东利益保护的一种有效机制。
二、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价值
主要表现为两方面:
(一)有利于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现代各国都将股权平等作为公司立法的基本原则。惟其如此,才能使公司制度真正对投资者产生激励,确保社会的闲散资金能够源源不断地向企业汇聚,为社会财富积累与增进创造条件。但是,由于公司股东(大会)会议决议采取的是“资本多数决”规则,严守“股权平等原则”则可能带来这样的效果:在公司中,股东持股数额的不同将导致其利益实现的状况差异悬殊。大股东持股数额大,其在股东会议表决过程享有的表决权自然较多,最终通过的决议更容易与其利益相一致,其权利一般能够获得充分保障;而小股东则不同,其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时所持表决权的比例较小,对公司的决策往往无法左右,其利益更容易被忽视。尤其是决议严重背离其利益需求时,常常是要么坐以待毙,要么是牺牲自己的利益无奈“走开”。此时,需要法律给予特别关注和保护,以有效地矫正其间失衡的利益关系。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即是一种矫正性的机制。其实质是赋予那些对公司股东(大会)会议决议持反对意见的股东要求公司以合理、公平的价格收回其股份的权利。该制度的创立,既使得异议股东选择“走开”而不再受“多数决”形成的决议的约束,同时又能够通过要求公司回购股份而获得合理而公平的补偿。
(二)有助于督促公司本身提升决策水平、改进经营管理。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的建立还会产生这样的效果:为了有效防止股东“用脚投票”而给公司带来损失,在股东(大会)会议形成决议时,公司往往会尽可能多地考虑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股东的利益、适当约束大股东的恣意行为。这在一定程度上会提高企业决策的科学性和可接受性,促进企业决策与管理水平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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