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九月股权众筹行业月报
9月20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到积极鼓励包括公益性天使投资人在内的各类个人从事创业投资活动。鼓励培育和壮大天使投资人群体,促进天使投资人与创业企业及创业投资企业的信息交流与合作,营造良好的天使投资氛围,推动天使投资事业发展。并且提及要规范发展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为各类个人直接投资创业企业提供信息和技术服务。这对于非公开股权融资来说无疑是一个利好消息。国际上,芬兰新的众筹法案于8月25日由芬兰总统批准,并于9月1日开始生效。根据新法案的体制,只要众筹服务提供者符合一系列的条件,就可以在芬兰金融监管局申请注册开展众筹业务,虽然行业准入门槛下降,但保障投资人的利益仍然处于相当重要的位置。而新的众筹法案并没有覆盖奖励众筹或公益众筹。纵观9月股权众筹月报的整体情况,有关筹资金额有所上涨,原因可能是与以预期收益作为奖励回报的汽车众筹业务爆发有关,但非公开股权融资类项目整体仍较为低迷,继续走低,由于非公开股权融资门槛高,较为小众,随着未来以公开小额为主的公募股权融资政策落地,也许会迅速带动股权众筹领域的创业和投资热情。
谈股权众筹的潜在风险
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得未来收益。
这种基于互联网渠道而进行融资的模式被称作股权众筹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股权众筹面临如下法律风险:
1.非法发行证券的刑事法律风险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公开发行股票的,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推介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融资者是否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是判断股权众筹合法性的关键。
2.非法集资的刑事法律风险
“股权众筹融资”与“非法集资”的区别在于,股权众筹是取得批准的,而“非法集资”中融资行为是未取得行政主管部门授权。
3.投资人面临的投资风险
股权众筹并非创设新的民商事法律关系,而是利用互联网对传统的投融资模式进行重新的定义和改变,究其实质还是股权投资,其表现方式可以是新设公司、增资扩股、受让原股东股份等多种方式,无论哪种方式,投资人众多是股权众筹的特点。
股权众筹与非法集资往往只有一步之遥,所以在参与股权众筹时,一定要咨询相关专业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合法参与,避免合法利益受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