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算组的职责
1、接管破产企业。包括对破产企业人、财物各方面的管理,接管破产企业印章、财务帐册和凭证、重要文件及合同等。
2、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
3、负责接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
4、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
5、对破产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6、对破产债权进行清理,审核债权人申报的债权。
7、对破产企业对外债权进行清理,并依法追讨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及外在财产。
8、根据需要,要求债权人会议主席或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
9、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讨论后报请法院批准执行。
10、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通过清算组由该财产的权利人取回。
11、在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后,收回破产企业的担保物。
12、对破产企业于法院受理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程序终结的期间,其进行的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于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清算组有权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
13、于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提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14、破产程序终结后,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15、决定破产企业自破产宣告之日起是否继续进行生产经营。
二、清算组组成特点
1、清算组由人民法院指定成立,其组成人选由法院决定,法院也可撤换清算组成员,债权人会议无权决定清算组的成立,清算组应当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2、人民法院必须在破产宣告后15日内指定成立清算组,对清算组的指定不能久拖不决。
3、清算组的成员应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人民法院不得随意指定清算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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