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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重新崛起英力特涨停,股权转让限制条件的分析

此文章帮助了642人  作者:北京股权律师  来源:法邦网

股权转让重新崛起英力特涨停

据相关财经报道,截至10月17日10:18左右,英力特(000635.SZ)率先涨停,河池化工(000953.SZ)涨幅逾2%,襄阳轴承(000678.SZ)、中国嘉陵(600877.SH)等皆有不同程度的涨幅。此外,钢铁板块收到债转股利好影响,首钢股份(000959.SZ)率先涨停,鄂尔多斯(600295.SH)、本钢板材(000761.SZ)、鞍钢股份(000898.SZ)涨幅逾2%。相关人士分析,注册制尚未落地之前,壳公司的价值依然存在,IPO排队大军缓慢前行,对于非贫困地区注册的企业来说,借壳仍是一个较好的方法。监管层修改重组等规则,股权转让又成为另类的借壳方式,股权转让概念股很可能还会继续受到资金追捧。

股权转让限制条件的分析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正常的公司运营中,股权转让也不是随意进行的,各国法律对股权转让有明文设置的条件限制。例如,在中国,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主要表现为封闭性限制,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等诸多方面的条件限制。

首先,中国《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其次,针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中国《公司法》第144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第146条“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方即发生转让的效力。”的相关规定。对股权转让场所也给予了限制,这也许与行政管理中的管理论占主导的思想有关,但将行政管理的模式生搬硬套为股权转让的限制是公司法律制度中不大合理的限制条件。另外,《公司法》第147条第1款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此项规定归属于对发起人股权转让的限制。最后,在我国《公司法》中,第147条第2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此法律条文的目的是杜绝公司负责人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公司的内部信息,从事不公平的内幕股权交易,从而损害其他非任董事、监事、经理的股东的合法权益。也就是对董事、监事及经理任职条件的相关限制。诸如此类,我国《公司法》对股权转让有诸多限制条件。但是,股权转让导致公司实控人发生改变的公司,一般情况下在二级市场容易受到资金关注。按照资本运作的模式,新股东在获得公司控制权之后,会加速资本运作,比如注入新股东旗下资产等。市场预期新股东的优质资产注入或使公司盈利能力提升,股价往往会提前反应。

股权转让与公司经营,股价涨幅等息息相关,但具体进行股权转让时也要咨询相关专业律师,遵守法律规定,注意相关限制性条件,合理合法地进行股权转让从而达到提升公司盈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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