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代持的法律案例
2010年爆发的国信证券李绍武一案,可谓是近年来涉及IPO的PE腐败第一案。
2010年5月26日,国信证券内部通报,原投行四部总经理李绍武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监管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严重违反了公司劳动纪律,对其予以开除处理,并解除劳动合同。也由此撕开了这一桩投行人士通过股份代持的方式赚取高额回报的腐败大案之口。
时至今日,在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和取证之后,李绍武这一被业内称为“PE腐败第一案”的判决结果也已经落槌。据证监会于2012年9月公布的处理结果称,“经调查,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投行部工作人员李绍武在执业期间,安排亲属或其可以控制的公司以优惠价格入股拟上市公司,获利1021.6万元。对此,证监会依法决定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600万元罚款,证监会还认定李绍武为市场禁入者。”无论是其“安排亲属”或是以“其可以控制的公司”,其背后都是不言而喻的股权“代持”行为。
而李绍武一案,也给我们呈现出了一副较为完整的在IPO过程中,中介保荐人士通过代持入股的PE腐败全貌。
入股形式主要是通过亲友代为持股,或者直接假借他人身份证件参与其中,有的甚至为方便进入还临时聘任为公司高管、员工的方式纳入股权激励的行列。还有通过设立投资公司、PE、信托等入股的方式,进行代持。
二,股份代持有哪些法律风险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信任的道德风险
股份代持是基于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信任而设计的,如信任发生问题比如受托人未经委托人同意将委托人的股份转让给其他人或进行抵押融资,在这种情况下,很有可能委托人完全不知情,还有受托人如果因个人的债务原因致使委托持有的股份被司法机关强制执行,如何防范其中的法律风险?
还有名义股东如果把隐名股东的股份转让给第三人了,只要第三人对代持的事情是不知情的,并支付了转让对价完成了股份的转让,则取得了股东的资格,隐名股东只能要求名义股东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恢复自己的股权,所以需要事前在代持协议里把这种情况发生的违约责任约定清楚。
(二),股份代持在国内上市前需进行清理
证监会对公司上市有一个基本的要求就是公司的股权结构清晰,股份代持一般被认为是股权不够清晰要求在上市前进行清理,清理的方法一般是把股份转回给委托人或直接转给受托人、或由公司进行回购,在股权代持协议里应该把这种情况进行约定,并且约定清楚转让回购的估值,以免将来发生分歧。
(三),如何构建隐名股东监督公司运营的机制?
隐名股东把自己的股东权利都委托给了名义股东,那么隐名股东怎么去监督公司的运营,这种担心也可以在协议里约定,比如委托的范围究竟有哪些,有哪些重大事项事前必须征求隐名股东的书面同意等?
(四)股份代持期间法律、政策的变化
由于股份代持时间较长,期间可能会发生法律、政策的变化,建议在协议里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还有分红的时间和分红的比例也建议约定清楚,有的项目发起人会根据小伙伴的参与度、贡献度调整分红的比例,就是说不完全按出资比例进行分红,还有的会留存一部分收益做慈善事业,这些问题都要仔细考虑有约在先,还有分红的方式,是由公司直接打入委托人账户还是打给受托人再由受托人打入委托人账户等。
本文主要介绍了股权代持的典型法律案例,股权代持有哪些法律风险?典型案例主要是国信证券李绍武一案,股份代持的法律风险主要有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信任的道德风险、在国内上市前需进行清理、构建隐名股东监督公司运营的机制问题、法规政策变动问题。具体的还需要找专业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