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将股票期权授予员工的影响
公司将股票期权授予公司的员工,其中主要是商场经理,而且只是基于他们在公司架构中的层级来分配股权的,而不是根据他们的工作业绩。由于这些低层经理多数只负责单店销售业绩,因此他们的日常工作对股价的直接影响微乎其微,否则经理肯定会察觉到此种影响。
这个问题是很重要的,因为在过去二十年来,美国公司越来越多地使用股票期权计划作为员工薪酬的一种形式,而且还扩大了符合资格的员工的类别,将除了精英员工之外的许多其他人员也纳入计划之中。据美国雇员股权中心统计,1990年,只有100万的美国雇员持有股票期权。此后,这个数字不断飙升,如今已有900万雇员参与大约30,000种不同的股票期权计划。
尽管股票期权计划数量众多,但是每种计划背后的理念如出一辙。公司将期权授予员工,当股价在一段固定期限内超过固定价位时,他们可以出售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当然,股价越高,员工的获利就越多,可能是账面价值,也可能是现金,如果他或她立即出售他们的股票的话。因而,提供这种福利的公司领导层希望此举能够提升员工绩效,或带来富有创新的理念来推动利润和销售,从而对公司股票产生积极影响。
以往的研究显示了股票期权计划的一些积极影响,特别是涉及如何在竞争激烈的劳动力市场留住员工的时候。但是,专家们一直质疑期权作为职场激励手段的这种作用,因为个人的工作绩效与公司股价之间的关联性是高度抽象的,这点与经理为了实现某个具体的销售或节约成本的目标而发放的奖金是不同的。
二、股票期权征税问题
中国的股票期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一种资本化表现形式。期权通过与资本市场的对接,在企业发展的同时,经营者可以获得丰厚的利益。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企业的发展除经营者因素外,还有其他诸多因素,股价有时不能完全代表企业经营状况,要实施股票期权制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定。中国加入WTO之后,外资企业进一步发展,国有企业分配形式资本化,与股票期权这一分配形式相关的政策法规必须尽快研究出台。从如今出台的政策情况看,仍停留在对股票期权制中期股的规定上,而外资企业中大部分是期权形式。笔者试从期股、期权的区别上来谈谈对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看法。
(一)个人取得股票期权所得是个人所得的一种形式,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必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由于企业授予职工股票期权可以采取无偿分配、折价出售、价格补贴和市场价出售等多种方法,所以必须分清不同情况,特别要分清个人取得的是期权还是期股。
(三)在期权制中,个人取得的是购买股份的权利,只要支付权利金,以权利价买进。个人在行权前没有收益,在行权之后可以市场价卖出,其中差价即收益。期权拥有人有收益权,无所有权。在期股制中,个人取得的是股份的凭证(股票),获取方式一般以既定价格一次或分期补人方式获取股票,经营者必须拿出现金(包括用部分奖励金)购买,在期股价款支付完毕后,期股所有人享有所有权及全部收益权,股票可全部变现。
对取得期股所得,要区别是否规定持有期,对无持有期的股票,征税环节应在实际取得股票时,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课税所得额应为取得股票时该股票市场价--认购价(折扣价),所得允许行权期内分解。对有持有期的股票,应在股票持有期到期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股票出售时再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税。课税所得额应为出售股票价格--取得股票当日该股票市场价(如今中国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税),股票在未出售期间,分得股息、红利,按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税。
对取得期权所得,征税环节应在期权行权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课税所得额为行权价--权利价--权利金,允许从期权许诺日(契约生效日)至行权日的期间内进行分解。
以上就是公司将股票期权授予员工的影响,股票期权征税问题的具体情况,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相关的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