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善意取得的条件
(一)股权必须以有效股票来体现,非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股权显然不可能善意取得;
(二)转让人应该是无权利人,甚至包括股票盗窃者、股票拾得者;
(三)需依转让而取得;
(四)需具备转让方法,即股票转让本身应合法进行,并必须向受让人交付股票;
(五)受让人主观上应为善意,且不应有重大过失,即受让人对转让人为无权利人应为不知,且尽到了普通人应尽的注意义务。
股票如同现金,丧失股票即等于丧失现金,随股票所附着的各项股权也面临丧失的风险。凡构成股权善意取得时,原权利人即失去股东权,质权等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善意受让人则合法取得股票,进而取得股东权利。在我国《公司法》中,仍未建立股权善意取得制度,遇有此类纠纷之时,可依《票据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善意取得的民法原理,合理裁处。
二、股东权包含哪些内容
股东权是基于股东资格而依法享有的权利。其通常包括:重大事项表决权;选举公司董事权、监权;管理监督权;分派股利权;优先认股权;股份转让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根据股东平等原则,任何股东均享有股东权,非依法律和章程规定,任何人不得予以剥夺。但是,股东地位平等并非其权限大小完全相同。根据各国法律的规定,股东的权限范围,通常与其责任形式相适应;股东的权利大小,一般同其出资份额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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