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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股东会的批准引发的纠纷?股东能否主张优先购买权?

此文章帮助了335人  作者:北京股权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混淆不清而发生的纠纷

  资产并购是并购人与资产所在的公司之间的就购买资产达成的协议,而股权并购是并购人就被并购的公司的股东,就该公司的股权转让达成协议,从而转移股权的所有权的协议。实践中,企业在收购别的企业的时候,以为公司的资产就是股东的资产,所以先和对方的股东就主要资产购买达成了协议,然后,再谈定一个价格把公司的股权转让过来。

  1、这里就发生了明显的矛盾,公司的资产是公司所有,其权利人只能是公司本身,而不是公司的股东,股东处置这些资产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然后由公司来签署,但是不意味着公司的资产就是股东的资产,因为法律上,股东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而公司本身也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不能混淆对待。

  2、而且资产并购后,公司只剩一个空壳,一般会要求其禁止与原公司同业经营,甚至要求其履行清算程序注销。而有些并购把资产并购和股权并购混为一谈,在资产并购完成后,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这样就给自己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其一,公司的资产被并购后,公司已经没有存在价值,继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只能让被并购的公司的一些隐藏的债务都由自己承担下来,使并购的成本大幅增加。其二、股权并购就包括了通过控制公司来控制全部资产,再签订资产并购协议,就是一个重复计价的过程,实际上造成了重大的误解。

  二、股权转让协议没有股东会的批准

  股权转让,在多个股东并存的情况下,应当由公司的股东会批准转让,必须半数以上的股权同意转让方为有效。但是,经常股权转让的双方不履行这个手续,结果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给过户,而即使过户了,其他股东提出异议的时候,也可能被法院宣告无效,因此造成购买了股权,也投了资,结果却被判股权转让无效。

  三、没有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

  这种情况是和上述纠纷关联的,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原股东对外转让的股权。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没有通知其他股东,也没有就转让进行股东会的表决同意,在股权转让完成后,其他股东可以以未能行使股权的优先购买权为由,要求确认转让无效,这种情况,很可能导致股权转让无效,或者受让人不得不再支付额外的钱来赔偿该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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