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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创原董事长刘晓光去世 股东资格如何继承?

此文章帮助了762人  作者:北京股权律师  来源:法邦网

首创原董事长刘晓光去世

中国金融博物馆理事长王巍16日晚间在微博发文表示,“刘晓光兄走了,昨天飞达沃斯之前专门去医院探望,今天刚刚落地瑞士,惊闻噩耗。相识20年,亦师亦友,突然撒手,悲痛不已。”此后,多位公众人物都证实了这个消息并发布悼念文字。

联想集团董事长兼CEO杨元庆在微博上悼念称,“他曾经当过兵,从过政,也曾把企业带上相当大的规模,又富有情怀,他的丰富经历和诗人情怀赢得了企业家们的爱戴与敬重。”杨元庆表示两个月前见过刘晓光,他的身体一直不好,“对于长期忍受病痛折磨的晓光兄来说,今天或许是某种解脱,而对于中国企业家群体来说,他的离去则是一种痛失。难过,惟愿晓光兄一路走好!”

刘晓光本人的最后一条新浪微博更新于2015年10月24日,认证仍为“首创集团总经理刘晓光”。现在这条微博下面,已被网友的蜡烛和怀念刷屏。(新闻来源:搜狐财经)

股东资格的继承问题

我国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资格既包括股权所获得的财产权益,也包括股东身份。公司法第76条将公司章程的规定置于优先地位,因此,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继承人能否继承该股东资格从而参与公司的运营和决策,应当视该公司的章程而定。

公司章程限制或排除股权继承源自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维持的基本法理。这种限制或排除,既有对继承人主体范围的限制或排除,也有对股权继承份额能否分割的限制或排除。但无论如何,其限制或排除的只能及于股权中的人身性权利,不得及于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从限制或排除的时间上看,原则上应当限于自然人股权死亡前订立的公司章程,而不及于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形成的公司章程。

如果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继承人无法继承股东资格,这并不意味着继承人的财产权益得不到保障,还可以通过股权转让、股权回购等方式将股权变现,并按照法律规定划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对此,公司法第72条规定了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也就是说,在同等条件下,公司其他股东可以优先于公司外第三人购买该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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