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投行部敖翔违规炒股
据新浪财经3月3日讯,近日,深圳证监局发布对华泰联合证券投行部敖翔的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明,敖翔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敖翔于2008年4月至2011年11月在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门任职,2011年 11月至2015年3月在齐鲁证券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门任职;2015年4月至调查日(2016年5月6日)在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门任职。
经深圳证监局查明,敖翔在上述证券公司任职期间,利用其妻子“徐某珍”账户通过网上委托、手机委托等方式交易“中国平安 ”、“欣旺达 ”、“金城股份”等多只股票。经查,“徐某珍”账户累计转入资金605.69万元,转出资金591.61万元,累计买入金额 2591.65万元,卖出金额2577.58万元,合计亏损14.07万元。截至调查日,“徐某珍”账户无期末持股,资金余额159.71元。
处罚书称,敖翔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敖翔能积极配合调查。
如何解读证券法199条
本条是对禁止参与股票交易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根据本法有关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这是对证券业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参与股票交易从中牟利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我们知道,证券市场上的各种信息,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依据,少数人利用其特殊地位或机会取得内部消息,先行一步对市场作出反应,就有更多的获利机会,从而增加了其他投资者蒙受损失的可能。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的职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属于法律规定的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也就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不允许他们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也是防止内幕交易的重要措施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