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油服巨亏仍分红
据中国经济网讯,从目前上市公司已披露的年报与业绩预告看,如果不出现“意外”情况,中海油服将戴上2016年度上市公司“亏损王”的“桂冠”。尽管这家上市公司去年巨亏114亿元,但还是决定拿出2.38亿元现金回报股东。巨亏+现金分红,继预告巨额亏损后,中海油服亦再次赚足了市场“眼球”。
一家巨亏的上市公司,居然也来凑分红的“热闹”,中海油服此举引来热议。不过,该上市公司分红,其实有十足“底气”。年报显示,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中海油服每股公积金为2.59元,每股未分配利润为3.24元,每股净资产为7.38元,“家底”非常丰厚,每股派发0.05元(含税)的红利,不会伤及根本。而且,其每股经营现金流高达0.5744元,并不差钱。
另一方面,中海油服的股息政策为,由董事会根据上市公司的整体财务状况,包括但不限于收入及盈利、资金需求及盈余,以及对公司未来的预期等因素确定公司的股息水平。一家上市公司实现的净利润,要么用于投资、收购,以图扩张;要么向股东进行分红。步入新年,虽然油价上涨,但其所处行业前景未明,贸然进行扩张或面临较大风险,且上市公司在不差钱的情形下,向股东实施分红也符合其股息政策。
尽管中海油服分红受到热议,但由于其家底丰厚,分红后不会影响到上市公司的日常经营及现金流,因此其分红回报股东的行为,亦凸显“理性”一面,同样值得赞赏。
但当前A股市场,某些上市公司回报股东时,却丧失了“理性”。比如某些上市公司即使实现了盈利,也常常连续多年不分红,导致众多上市公司成为一毛不拔的“铁公鸡”。还有以高送转的方式回报股东,在没有任何“家底”且业绩亏损的情形下,也不吝推出高送转方案,背后则往往怀着不可告人的目的。或是为大股东及董监高减持提供帮助,或为了实施利益输送。
股东分红的条件是什么
从法律层次上说,股东的分红权是一种自益权,是基于投资者作为股东个体身份所具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一旦受到公司、公司董事或第三人的侵害,股东就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寻求自力救助 如要求召开股东会或修改分配预案或司法救济以维护自身的利益。理论上股东的分红权是股东的一种固有权利,不容公司章程或公司机关予以剥夺或限制,但实际上,由于股东权是体现为一种请求权,它的实现是有条件的:
1、以当年利润派发现金须满足:
⑴公司当年有利润;
⑵已弥补和结转递延亏损;
⑶已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和5%-10%的法定公益金;
2、以当年利润派发新股除满足第1项条件外,还要:
⑴公司前次发行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
⑵ 公司在过去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录;
⑶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润;
3、以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除满足第2项 1-3 条件外,还要:
⑴公司在过去三年的连结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⑵分配后的法定公积金留存额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50%;
⑶除此之外,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股利的分配必须由董事会提出分配预案,按法定程序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和表决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代表的1/2现金分配方案或2/3红股分配方案 以上表决权通过时方能实现。
以上便是本人对于股东分红条件的表述,如果遇到相关疑问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