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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科材料控股股东转让股权 控股股东股权转让限制是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270人  作者:蔡绍辉律师  来源:法邦网

鑫科材料控股股东转让股权

3月21日,鑫科材料披露关于控股股东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暨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芜湖恒鑫铜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鑫集团”)将持有的公司9.889%股份转让给霍尔果斯船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船山传媒”)。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将由恒鑫集团变更为船山传媒,实际控制人也将发生变更由李非列变更为冯青青。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股权受让方船山传媒成立于2月18日,设立时控股股东为衡阳市华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船山传媒目前的控股股东霍尔果斯红鹭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鹭创业”)也成立于2月18日。2月28日,红鹭创业从衡阳市华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受让船山传媒100%股权。由此可见,受让方在设立时间上与鑫科材料大股东此次股权转让时间相近。

对此,上交所要求鑫科材料说明船山传媒及红鹭创业是否是为本次控制权转让所专门设立的公司,并说明设计此种交易架构的具体原因。同时,上交所要求鑫科材料逐层披露船山传媒、红鹭创业、冯青青层面的资金来源与融资安排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融资方式、金额、成本等。

控股股东股权转让限制是什么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四章的以下条款:

4.7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上市公司年报、中期报告公告前30天内不得转让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4.8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协议转让控制权,应当保证交易公允、公平、合理,不得利用控制权转让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8.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协议转让控制权之前,应当对拟受让人的主体资格、诚信状况、受让意图、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合理调查,保证交易公允、公平、合理,不得利用控制权转让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8.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协议转让控制权之前,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情形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存在未清偿对上市公司负债的、或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的,应当配合上市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存在未履行承诺的,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承诺履行不受影响。

4.8.3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公司控制权时,应当关注、协调新老股东更换,确保上市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管理层平稳过渡。

以上便是本人对于控股股东股权转让的限制的简单表述。由于此类问题较为复杂,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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