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新材控股股东质押亿股借款
据中国经济网讯,今年1月20日,宏达新材控股股东江苏伟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伦投资),将1亿股宏达新材股权(占公司总股本的23.12%)质押给了自然人庞雷作为借款担保。宏达新材公告曾显示,上述借款到期日为3月13日,然而截至4月5日,伟伦投资依然未能归还该借款。由此,质押股权存在被拍卖或强制过户的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出借人庞雷的身份一直备受市场关注。宏达新材在4月5日的公告中,首次披露了庞雷的身份,其目前为新三板挂牌公司上海赛特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赛特康)和北京富电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电绿能)的实控人。
4月6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致电庞雷,针对如何处理宏达新材这部分质押的股权、以及是否会借此机会入主宏达新材等问题,庞雷表示,现在还不方便透露。
股权质押程序是什么
股权质押,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出质人)将其拥有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作为质押物为自己或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股权质押属权利质押的一种,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股权出质后,债务人如不能完全履行债务,质权人行使其质权,必将对公司的股权结构产生影响,考虑到公司具有人和性的特点,相关法律法规对股权出质设定了较为严格的法定程序。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程序。《担保法》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公司法》第七十二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作了明确规定。依据该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的,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股东之间就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可以相互设定质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出质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出质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出质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出质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出质。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适用于股权出质。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公司法》第五章第二节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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