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股东违反约定
甲公司与乙公司系中外合资企业泰州丙高压绝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企业)的股东。在合资经营合同履行期间,乙公司违反合资合同约定,经营与合资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在中国境内设立与合资企业竞争的合资企业、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合资企业利益。根据该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承担违约责任
一、解除泰州甲投资有限公司与瑞士乙控股有限公司于1997年7月6日签订的《中外合资泰州华威绝缘材料有限公司(现名:泰州丙高压绝缘有限公司)合资合同》及附件;
二、瑞士乙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甲公司所持有的泰州丙高压绝缘有限公司60%的股权转让给泰州甲投资有限公司,泰州甲投资有限公司按照股权转让当月泰州丙高压绝缘有限公司资产负债表上所有者权益的60%向瑞士乙控股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三、瑞士乙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泰州甲投资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1,950,967.55元;
四、瑞士乙控股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25日之前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直接或间接设立与泰州丙高压绝缘有限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企业;瑞士乙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关闭或退出甲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直接或间接设立的与泰州丙高压绝缘有限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企业;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7171元,由瑞士乙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律师说法:2000年至2009年,乙公司利用关联交易,以低于国内销售价格的价格出口合资企业产品,转移利润损害合资企业利益。该事实已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商外终字第0049号生效判决确认。
对于乙公司的违约行为,甲公司在2007年07月18日、2009年08月20日向乙公司发送函件,要求甲公司停止违约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