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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近4个月作出45份处罚书 如何认定虚假陈述

此文章帮助了228人  作者:程胜律师律师  来源:法邦网

证监会近4个月作出45份处罚书

据《证券日报》记者统计,从今年1月6日到5月5日,中国证监会对相关违法主体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多达45份,行政处罚主要集中在信息披露违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这三个方面。也就是说,在过去4个月里,证监会以平均每个月10份的速度对上市公司下发《行政处罚书》。

其中,因虚假陈述而受罚的人数众多且罚款金额较大。最为引人注目的是方正系四家A股公司。方正集团旗下子公司方正证券(601901)、方正科技(600601)以及中国高科(600730)同时发布公告称,收到来自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而主要原因几乎均为共同的大股东——方正集团隐瞒相关关联关系或关联交易,未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方正集团旗下另一家上市子公司北大医药(000788)也公告称,因违反信息披露规定,被顶格处罚。此外,*ST墨龙(002490)、雅百特(002323)、鞍重股份(002667)、嘉寓股份(300117)等多家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也均被证监会开具了最高60万元罚单。

如何认定虚假陈述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对于重大事件的界定,详见于《证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及其他相关规定,典型的重大事件例如有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等;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的行为;误导性陈述,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媒体,作出使投资人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将应当记载的事项完全或者部分予以记载;不正当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适当期限内或者未以法定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

以上就是对虚假陈述的认定的介绍,如果遇到法律问题,还需咨询专业的股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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