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认购股票时承诺上市收益违约,被诉求股份回购
原告王某向被告缘子汇福有限公司缴纳100,000.00元,该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原告王某出具“股权证”,并承诺“本公司发行内部股票,按每股1元定价,鉴于在未来3个月至1年内在股交所转为创业板,若一年后公司未能在创业板上市,公司将按股价的1:1.2比例回购”。现原告王某以缘子汇福有限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在创业板上市,违反承诺,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股金132,000.00元。
判决结果: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被告缘子汇福有限公司其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具备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资质,其出具所谓的“股权证”不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但其对违约责任的承诺,不违反合同法的相应规定。被告在约定的期限内未能在创业板上市,其应当依承诺按1:1.2比例返还原告王某所缴纳本金100,000.00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八条、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齐齐哈尔市缘子汇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退还原告王某所缴纳的本金100,000.00元,并赔偿损失2,000.00元。
律师说法:股东请求公司股权回购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股权回购所谓股份回购(Share repurchase),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盈余所得后的积累资金(即自有资金)或债务融资以一定的价格购回公司本身已经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将其作为库藏股(Treasurystock)或进行注销,以达到减资或调整股本结构的目的。股份回购与分拆、分立同属于资本收缩范畴,它是国外成熟证券市场一种常见的资本运作方式和公司理财行为。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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