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股权问题,拔打免费股权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股权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北京股权律师  >  股权案例  >  诉公司实控人冒名损害股东利益 以未提供充分证据而驳回

诉公司实控人冒名损害股东利益 以未提供充分证据而驳回

此文章帮助了439人  作者:徐亚兵律师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件事实:诉公司实控人冒名损害股东利益 

原告侯成智与被告刘卫国系泰安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生公司)股东,侯成智以土地使用权出资400.33万元,参股比例49%,刘卫国以土地使用权出资416.67万元,参股比例51%,股东刘卫国、侯成智在该章程上签字。原告侯成智主张被告刘卫国分别于2005年1月17日、2005年9月2日、2006年4月18日伪造股东会决议并以虚假的股东名义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金生公司分别于2005年1月17日、2005年9月2日、2006年4月18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复印件。经质证,被告无异议。2005年1月17日金生公司股东会决议载明:金生公司于2005年1月17日在公司办公室召开股东会会议。会议召开15日以前以电话通知全体股东,股东按时出席会议。股东会由刘卫国召集并主持,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经全体股东同意通过如下决议:一、变更经营期限为长期;二、变更公司住所为:宁阳县金阳大街东首路南;三、重新修订规范公司章程。在该决议中有刘卫国、侯成智的签名和印章。金生公司于同日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2005年9月2日金生公司股东会决议载明:……经全体股东同意通过如下决议:一、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公司经营范围中增加‘土地整理’项目。二、修改公司章程。在该决议中有刘卫国、侯成智的签名和印章。金生公司于同日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2006年4月18日金生公司股东会决议载明:……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通过如下决议: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原注册资本817万元人民币增加到1168万元,股东刘卫国以货币出资增加注册资本351万元人民币;二、修订规范公司章程。在该决议中有刘卫国、侯成智的签名。金生公司于同日修改公司章程并于2006年4月22日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原告诉称,自2004年起至今,实际控制公司的被告未通知过原告参加股东会会议,实际上从未召开过股东会。被告自2005年开始,虚构股东会会议决议,假冒原告名义签署有关文件对公司登记事项向工商机关作了几次变更申请,并依虚假文件取得了工商变更登记,特别是将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1168万元,将其自己持股比例从51%提高至65.73%,稀释了原告的持股比例。多年来不管是房地产市场红红火火的几年,还是全面调控的今天,被告既未进行过分红,也未对此加以说明,原告侯成智主张金生公司分别于2005年1月17日、2005年9月2日、2006年4月18日通过的股东会决议及公司章程中“侯成智”签名及印章均非原告本人所签、所印,经本院释明后原告亦不对其姓名申请笔迹鉴定。种种行为严重损害了股东的合法权益,为此提起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伪造股东会会议决议并以虚假的股东名义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的公司增资、变更股权比例、修改公司章程的行为损害原告股东利益,属于无效民事行为;2、责令被告停止对原告股东权益的损害。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确认被告分别于2005年1月17日、2005年9月2日、2006年4月18日伪造股东会会议决议并以虚假的股东名义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的公司增资、变更股权比例、修改公司章程的行为损害原告股东利益;2、责令被告停止对原告股东权益的损害。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侯成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伪造股东会会议决议并以虚假的名义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经本院释明后原告亦不对金生公司分别于2005年1月17日、2005年9月2日、2006年4月18日作出的股东会议决议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中“侯成智”签名申请笔迹鉴定,原告侯成智主张的被告刘卫国侵害其股东利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侯成智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控股股东侵犯中小股东权益的表现有哪些呢

从理论上讲,所有股东对公司财产都无直接控制或支配的权利,他们只能期待着通过公司经营机构出色的经营活动给其带来投资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司股东应是利益一致的整体,大股东与中小股东有共同利益;而且依照一股一权、股东平等原则,中小股东应该同大股东享有同样的权利。然而,由于股东之间对公司的影响能力存在差别,尤其是在“内部人控制"十分显著的现代公司,若不能保证公司的大多数董事是独立的、高度中立的,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就是不可避免的,特别是当股东对公司的影响能力差别过于悬殊时。这一点在世界各国的司法实务中都能找到例证。从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要求所有董事或者大部分董事独立或高度中立是不大可能的(即使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也不可能改变这一事实)。这种利益冲突最具典型意义的就是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冲突。当大股东对公司具有实质上的支配地位的时候,在资本多数决定原则作用下,控股股东能将其自身的意思表示以公司意思表示的面目表现出来,从而产生了控股股东以其自身利益取代公司利益而置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利益于不顾的可能性,若没有相应的制度加以保障,中小股东权益受损几乎是不可避免的。公司大股东利用其控股优势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主要有:①利用法人治理结构不规范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相当一部分公司大股东交叉任职,权力难以制衡,即使设立独立董事,由于产权不明,高层管理人员与独立董事很容易形成高层共谋,造成公司决策缺乏公正性保障,给大股东侵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提供了便利条件;②利用股份畸形(如果股东违反公开、公正、公平的“三公”原则和同股、同价、同权“三同”原则所取得的股份)大肆侵害中小股东权益;③利用资本多数决定原则侵害中小股东权益,资本多数决定原则是股东平等原则的必然要求,每个股东都是平等的,但并非每个股东对公司的权力都是一样的,大股东由于拥有较多的股份,而拥有较大的表决权,按照这一原则,持股最多股东的意思就是公司的意思,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另外一个权力对抗制约大股东的权力,那么这个权力极有可能通过公司而被滥用,其结果必然会侵害中小股东权益;④利用关联企业转移公司资产,从而侵害中小股东权益,例如,大股东利用其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的支配地位,通过高价收购或低价销售的方式,将公司的利益转移到与自己有关联的企业,从而导致对其他股东利盖的侵害;⑤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由于其规模的巨大及股权的分散,公司的控制权往往掌握在由大股东控制的董事会手中,公司董事往往基于大股东利益或自身利益长期从事利益输送行为。这些行为使大股东本身或董事本身获取暴利,但却损害了公司大部分中小股东的权益。

以上便是本人对于控股股东侵犯中小股东权益的表现的体现,如有疑问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律师。

北京股权律师温馨提示:

股权是一个企业的核心,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如果一个企业的股权设计的不好,企业经营的越大,风险就越大。
如果您遇到股权问题,可以拔打免费股权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股权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股权纠纷流程

只有大律师才能影响诉讼结果
专业股权律师温馨提示:
股权作为财富资本,关系到投资人的切身利益。维护股东权益、避免股权纠纷、确保股权增值等是股权律师最基本的价值体现。确保投资人利益达到最大化!
如果您遇到股权问题,可以拔打免费股权法律咨询电话:,专业股权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北京股权律师推荐

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知名北京股权律师,执业来一直专注于股权架构设计、股权纠纷解决的研究与实践。
文道全律师成功办理多起股权案件,是股权领域的专家律师。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甲5号院1号楼白云时代大厦A座14层

股权相关咨询

北京股权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北京专业股权律师为您提供免费股权法律咨询服务。

股权相关文书

法邦股权律师为您提供各种房地产案例、专业股权律师案例、新股权法案例、股权纠纷案例等内容!
如果您遇到股权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股权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股权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股权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