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两方合作开发大市场
2011年5月26日,范某某与乙公司签订了《合作开发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双方拟合作开发“怀化市甲农贸大市场”项目,以乙公司作为项目公司进行开发,投资合作股本合计1.3亿元,范某某占股75%,乙公司占股25%。范某某向乙公司投入资本金合计9750万元,乙公司负责将114.1亩项目批准红线内土地使用证办至项目公司名下,并完成税费优惠等其他义务。《合作开发协议书》还约定,乙公司在双方修改完善规划方案后一个月内完成规划方案的报批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过户办证的全部手续。《合作开发协议书》签订后,两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拒不向范某某出具5000万元的资金使用说明;未能按时完成项目限高的批复;不能依约完成项目容积率的手续办理;迟迟不能完成项目规划手续,属于典型的违约,致使范某某投入了数千万元项目资金后,长达两年之久无法推进涉案项目的开发建设,给范某某造成了巨大的经济利益损失。现两被告在自己严重违约,且未达到范某某支付第二期股本金条件的情况下,强行向范某某发出的《解除合作开发协议书》不应产生法律效力。范某某认为,两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已经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范某某有权解除协议。同时,两被告的行为给范某某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被告并未按时取得规划手续,导致项目进度拖延造成范某某资金占用损失;容积率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导致项目预期收益受损;因范某某的原因导致协议被解除,土地未办理过户的土地预期利益受损等;这些损失均与被告的违约存在因果关系,应由其承担。另,基于双方《合作开发协议书》违约条款的约定,两被告还应当向范某某支付总合同金额3%的违约金即630万元。
法院判决:股权现纠纷
一、怀化市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范某某返还投资款6920万元,范某某、王某、杨某、邓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将其所持有的占怀化市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总额的13.32%、13.6%、10.4%、2.68%的股权无偿返还给李某某;
二、驳回范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96600元,由范某某负担148980元,由怀化市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李某某负担347620元。
律师说法:在范某某与乙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过程中,乙公司与李某某共计收取了范某某、王某、杨某、邓某某款项6920万元,其中直接支付至李某某个人账户上的为6145万元,由乙公司开具收据及支付至张某某、向某某个人账户且乙公司认可或受益的款项为775万元,合同解除后,乙公司和李某某均应将所收取的款项返还。